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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正式发文清理24种工程建设保证金

  • 专业分类:项目管理
  • 2016-06-30 09:13

摘自微信号丨中国建设报

文丨辛眉

在去年9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某大型建筑业企业董事长诉苦水:“总理,我们现在一个项目要交多少保证金,我给您念念。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信用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入市保证金、考核保证金、文明施工保证金、审计预留保证金、复垦保证金、施工进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实承受不起啊!”


这一问题引起总理高度关注。今年3月底,住建部联合财政部发文对建筑企业缴纳保证金现状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在日前召开的国新办吹风会上表示,目前工程建设领域,除了依法依规设立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各地设立的保证金还多达24种,这24种当中有诚信保证金、文明施工保证金,也有总理谈到的磋商保证金,等等。


为了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一图读懂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

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

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

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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