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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六种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 专业分类:工程造价
  • 2016-08-29 09:46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建筑行业涉诉案件大量增加,矛盾较为突出。建筑施工企业涉诉的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八大类,此类案件的爆发,均会增加企业的人力和财力成本,甚至会将企业发展拖入万劫不复之地,笔者结合建筑行业现状,以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角度做一些分析,梳理六种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法律后果,希望起到风险提示作用:




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


1、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未能办理完毕

(1)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2)建设单位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3)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2、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施工方依法应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禁止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个人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同样原则性的规定,即禁止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要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类工程项目及六种中标无效的情形。

必须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中标无效: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5、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6、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法律后果


1、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即工程验收合格时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修复后验收合格(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给予支持。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将其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上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具有返还财产的可能性,因此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上述司法解释采用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作为折价补偿的原则,而没有采用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


2、不支付工程款                           

不支付工程款,即对质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工程,发包方有权不支付工程款。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修复后,若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则对于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过错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对于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若发包人有过错,则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未能办理完毕,如果因为发包人欺诈承包人,致使承包人误以为其获得相应的审批手续,而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发包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承包人进行损害赔偿。


4、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依据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因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实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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