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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施工专项方案施工导致支模架坍塌事故,致1死4伤

  • 专业分类:安全文明
  • 2017-12-14 09:18

摘自丨嘉兴在线新闻网


2016年11月21日,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的嘉兴市一处建筑工地上发生一起支模架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

网络配图

事故经过

2016年11月21日8时30分许,建筑公司组织员工对建筑工地5区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11时30分许,浇筑作业平台突然发生坍塌,丁某等5名施工人员坠落并被混凝土掩埋。其他现场施工人员立即拨打了119及120急救电话。消防官兵赶到事故现场后,将被混凝土掩埋的丁某等5人救出后立即送往医院救治。丁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其余4名伤者经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建筑公司未按施工专项方案搭设支模架,造成支模架搭设钢管立杆间距过大。

2.建筑公司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扣件材料,导致支模架承受压力达不到施工专项方案的要求。事发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支模架搭设材料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显示部分扣件材料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间接原因

1.建筑公司未按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支模架搭设作业,支模架搭设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支模架投入使用前检查验收把关不严。

2.该项目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未履行职责,对支模架检查验收中发现的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安全隐患,未督促整改到位就签发了混凝土《浇捣令》,导致事故的发生。


事故警示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规范组织施工作业。本事故案例中,建筑公司未依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规定,在支模架搭设前,未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未按经审查确认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建筑公司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时,虽发现了支模架的安全隐患,但心存侥幸心理,仍贸然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切实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案例中,监理公司参与了支模架的检查验收,也发现了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明知安全隐患还未整改的情况下,仍签发了混凝土《浇捣令》,从而引发了事故。

(三)搭设材料须按规定抽样检测。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搭设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应满足相关材料要求,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小贴士:

支模架搭设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规定,支模架搭设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当详细说明选用的材料、工艺参数、构造要求、工艺流程、作业要点、安全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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