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丨住建部官网
今天(3月22日)住建部公布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公告。 文件原文: 建督罚字[2018]2号 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4日7时33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一起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结案的通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细化监理措施,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未纠正施工单位违规拆模行为,未按要求在浇筑混凝土时旁站,对拆模工序等风险控制点失管失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我部于2017年11月30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7]14号),你单位于2018年1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进行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电力工程监理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此前,住建部发布的《江西丰城73死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总承包单位最终处罚公告》建督罚字[2018]3号中,对于施工总包单位的处罚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和七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工程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的行政处罚。 两个处罚结果相差比较大。 豆工在做信息比对的时候,还发现另外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 住建部公布对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的总包单位处罚文件的日期是3月20日,文件编号为:建督罚字[2018]3号。 今天在看住建部官网首页>政策发布栏目的信息列表中,建督罚字[2018]3号文件已看不到。 通过住建部官网的检索功能,以“建督罚字[2018]3号”文件名搜索,也未找到该文件。 能看到今天发布的“建督罚字[2018]2号”对监理单位的处罚文件,没有看到“建督罚字[2018]3号”对总包单位的处罚文件。 可能是结果太多,豆工眼花没看到,我们把日期缩小一下时间段试试。 没有找到该文件。 此外,豆工还测试使用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搜索,也未找到该文件。大家感兴趣可以试着找一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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