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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发生事故致1死2伤,负责人却报无人死亡,施工单位或涉嫌瞒报

  • 专业分类:安全文明
  • 2018-05-24 15:29

豆丁施工综合整理自丨云南网、澎湃新闻、西双版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


第一次信息公布

云南网报道:

据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消息,5月22日8时11分,由中铁25局承建的玉磨铁路勐腊段上龙茵特大桥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一辆轿车被塌下来的钢柱压住,导致两人受伤。受伤人员已送县人民医院,无人员死亡

 目前,铁建办、安监、路政、勐腊镇、消防、施工单位等部门正在积极组织抢救。事故原因正在调查,损失尚不明确。

第二次信息公布

据勐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5月22日8时09分许,玉磨铁路勐腊段上龙茵特大桥18号墩工地发生的安全事故,导致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并于8时50分左右向勐腊县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称事故致2人受伤,无人员死亡。勐腊县安监局接到报告后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勘验调查,经反复核实后确认,“5.22”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5月22日8时09分许,由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玉磨铁路勐腊段上龙茵特大桥,施工企业(定陶县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18号墩合拢段满堂脚手架预压块吊装作业时,起重机装吊过程中钢丝绳挂住脚手架,致使脚手架歪斜,预压块从12米高的脚手架顶端滑落,砸倒施工防护棚,防护棚倒塌砸中正行经此路段的一辆私家车,私家车乘客李某、胡某琼受伤,并导致正在施工的工人聂某亮(男,28岁)死亡

目前,2名伤者中李某在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接受救治,胡某琼在勐腊县人民医院接受救治。对事故单位是否存在瞒报事故伤亡情况,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玉磨铁路其他事故:

在2017年9月14日,玉磨铁路第十八标段曼么1号隧道发生了一起冒顶坍塌,造成9人被困。该次事故十余个单位近1000人参与了救援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5.58万元。

一、基本情况

1、玉磨铁路第十八标段工程概况

玉磨铁路第十八标段为玉溪至磨憨铁路站前工程YMZQ—18标,标段里程DK368+794—DK407+880,线下工程正线长度38.878km。线路由西双版纳站外DK368+794南联山隧道进口起,穿过南联山隧道,经曼飞龙后跨越澜沧江,设橄榄坝站,经曼么站穿曼么一号隧道至标段终点DK407+880曼么二号隧道进口段作业区。标段内主要工程包括9座隧道、7座桥梁、3座车站、路基及附属工程等。项目合同总投资15.25亿元人民币,工期1546天。

2、工程承揽情况

经公开招标,2016年5月13日,滇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并签署新建玉溪至磨憨铁路(站前工程十八标)施工总价承包合同;2016年8月15日,工程具体承建单位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玉磨铁路项目部与深圳市锦元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曼么1号隧道出口段开挖、支护、衬砌等劳务施工分包给深圳市锦元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3、相关参建单位情况

1)项目业主单位。滇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是玉磨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业主。

2)工程施工单位。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是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的下属二级单位,为玉磨铁路第十八标段西双版纳州景洪段曼么一号隧道的施工单位。

3)工程监理单位。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中铁二院集团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是玉磨铁路第十八标段曼么一号隧道的施工监理单位。

4)工程劳务单位。深圳市锦元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是玉磨铁路第十八标段曼么一号隧道出口段综合劳务施工单位。主要工作内容是曼么一号隧道出口段的洞口开挖、洞口坡面防护、洞身开挖、初期支护、洞身衬砌、洞口及附属工程自施工准备到工程完工退场时的一切相关劳务工作。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14日9时20分,玉磨铁路第十八标段曼么一号隧道出口处,9名风枪工人在掌子面DK404+927处进行凿岩作业,作业点后方DK404+975位置,拱顶初期支护发生坍塌,造成在掌子面作业的9名风枪工人被困。经核对图纸和现场勘查,塌方段属浅埋滑坡地段,设计埋深23.7m,已塌方冒顶,地表出现一个直径10m,深约6-7m的塌坑,塌方量预估700m3,推测坍塌体在DK404+960—982约22范围,溜坍体小里程端距掌子面约44米。坍塌时,在坍塌位置有一台挖掘机正准备移动栈桥,发现险情后,挖掘机司机迅速撤离现场,挖掘机被掩埋。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前期应急情况

2017年9月14日9时25分,景洪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中铁二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玉磨铁路项目部现场施工人员报警,称第十八标段曼么一号隧道发生坍塌事故。110指挥中心立即将信息通知消防、120急救中心,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和部门。12时50分,4辆消防车、9辆救护车赶至现场。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王勇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出正在云南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的第十组副组长桂来保同志,带领工作组于9月14日22时20分到达事故现场,指导地方开展排险救援工作。

云南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省委陈豪书记和阮成发省长立即指示,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西双版纳州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做好救援救治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并依法问责,要进一步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监管和防范措施,切实堵塞安全漏洞,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铁路总公司、中铁二局国家救援队相继赶赴现场,组织专家研究救援方案,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救援指挥部就近调集玉磨铁路9家施工单位700余人,调用挖掘机、装载机、大型吊车和其他车辆、设备66台套,参加现场救援处置。指挥部通过现场研究,科学制定救援方案。一是利用高压风管保持断续式压风,确保洞内氧气充足;二是对塌方体进行加载反压,对临近塌方段的初支开裂段进行横撑加固,防止二次坍塌;三是在线路左侧拱腰处进行钻孔,打通生命通道;四是对塌方段对应的地表位置铺设彩条布,并在冲沟上游砌筑临时挡墙,设置临时排水沟,防止地表水渗入塌方体;五是由中铁二局国家救援队在塌方体中上部用大口径水平钻机打通救援通道,同时由中铁隧道局在隧道侧方开挖小导坑向掌子面方向掘进施救。9月15日11时28分,打通生命通道,确认9名被困人员存活;经过全体救援人员51个小时的昼夜奋战,9月16日10时45分,救援通道打通;12时43时第一人被成功救出,至12时51分9名被困人员全部安全获救。9月16日13时15分,救援指挥部现场通报总结了事故救援和相关工作处置情况。14时02分,宣布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关闭应急预案。“9.14”曼么一号隧道发生冒顶坍塌后,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关注,先后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云南省委省政府和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党政机关与省州有关部门及铁路行业主管部门、云南普洱矿山救援队、西双版纳消防支队、中铁二局、中铁隧道等十余个单位近1000人参与了事故救援处置。

(四)医疗救治及后期工作情况

被困人员全部安全获救后,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开辟“绿色通道”,由州120急救中心派出的9辆救护车立即将9位被困人员送往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直接入院检查治疗,提供24小时护理服务。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抽调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配合事故单位,共同做好获救人员的情绪疏导、心理安抚、赔偿协商等工作,9月20日入院治疗的获救人员出院返家。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9.14”曼么一号隧道冒顶坍塌事故造成9名工人被困,未有人员伤亡,部分已完工工程和机械设备受损。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冒顶坍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5.58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据《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16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铁建设(2010)120号〕文件规定,V级围岩段仰拱的步距不得超过40m,二衬步距不得超过70m。事故发生当天,掌子面距仰拱距离已达到61米,距二衬达到93米。施工过程中对仰拱与掌子面、二衬与掌子面间的间距均超过了安全步距;在仰拱、二衬未施做,步距过大情况下,初支在较长时间段内承受较大的围岩压力产生的荷载;下台阶404+958.8线路(事故发生地段)左侧10榀拱架悬空,右侧2榀悬空,违反新奥法施工原理中关于充分利用围岩的自承能力和开挖面的空间约束作用,采用以锚杆和喷射混凝土为主要支护手段的技术要求;拱架上方悬空表明上方围岩已被地下水冲刷带走,失去了自承能力,导致拱架无法承受上方围岩的巨大压力;加之本隧道施工期正值雨季,地表水下渗、地下水增多,发生塌方的段落为反坡施工段,抽排水措施落实不够,拱脚位置工字钢的基底软化,积水侵蚀拱脚减弱垂直支撑抗压能力。

综上所述,安全步距超标,拱架上方围岩被地下水冲刷失去自承能力,初支在较长时间承受巨大荷载,拱脚位置工字钢基底软化和施工扰动是造成冒顶坍塌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对事故风险防范技术措施欠缺。对于本次发生塌方的段落,存在浅埋、上覆浅层滑坡、地表汇水箐沟等不利因素;隧道内施工扰动围岩,地表下雨、径流水量增加、地下水下渗导致围岩含水量增大甚至饱水,施工单位对隧址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未进行认真分析,防施工坍塌这一重大的安全问题没有在《施工组织》、《安全交底》、《技术交底》等具体施工文件中加以细化。

2.施工单位对浅埋隧道上方的滑坡不良地质虽然进行必要的防护,逃生管道设施长期处于不合规的摆设状况,施工组织安全防护不能相互衔接,施工安全系统管理本身存在较大缺陷,一系列违规放大了安全系统风险,导致发生坍塌事故的突发性,并使破坏性加大。

3.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由于施工管理和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问题未能及时消除,导致险情发生。主要反映在各级、各责任方安全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改纠正,施工单位对落实安全生产一系列的措施要求在施工现场传导不到位,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和基层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理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对多次发现的安全步距超标及逃生管道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未进行有效监督并督促整改。劳务承包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严格,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组织开展劳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和岗前培训教育,未按规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作业队伍仅配备无资质的兼职安全员,凭经验、按习惯,长期违章作业,部分特殊工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上岗证,安全管理混乱,未规范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学习内容记录不全、不真实。

4.施工管理存在漏洞。项目部对劳务队伍管理不严,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专项施工方案考虑欠缺、现场措施未严格落实、人员配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培训交底不到位、应急演练流于形式、监控量测未能指导施工。

综上所述,此次坍塌事故固有其施工地质状况、极端气象导致安全风险系数加大的因素。但就其主观落实安全防范和控制风险方面分析,施工中存在着麻痹侥幸思想和一系列的技术措施违规、施工安全组织不科学、不合理以及监督管理机制不落实等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玉磨铁路第十八标段“9.14”曼么一号隧道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事故调查组采取查看原始资料、走访、讯问等方式对景洪市勐罕镇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发改局(铁建办)、玉磨铁路指挥部西双版纳段项目部等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景洪市勐罕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职责,各种管理台账齐全,履职到位,没有失职和渎职现象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事实认定和事故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3家事故责任单位和11名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事故责任单位

1.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足,未规范建立学习教育培训档案,记录不实。学习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把控不严。对已发现隧道施工安全步距超标、未按规定放置逃生管道的隐患,未能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施工组织相关制度和规定,未督促整改劳务作业队伍习惯性违章、施工质量低等问题,长期任由劳务作业队凭经验盲目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处以25万元罚款。

2.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未严格按照安全监理要求开展工作,安全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失职,未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对多次发现的安全步距超标及逃生管道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未进行有效监督并督促整改,未按要求在隧道掘进施工时旁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处以20万元罚款。

3.深圳市锦元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严格,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组织开展劳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和岗前培训教育,未按规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作业队伍仅配备无资质的兼职安全员,凭经验、按习惯,长期违章作业。部分特殊工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上岗证,安全管理混乱,未规范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学习内容记录不全、不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给予处以25万元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

1.许永超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玉磨铁路项目部三分部经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长期缺位,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现场安全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下级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处以2万元的罚款。

2.司瑞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玉磨铁路项目部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严格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未开展有针对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现场安全检查不严格,未按规定督促指导下级单位、部门履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处以1万元的罚款。

3.邸立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玉磨铁路项目部安全总监。工作失职,对项目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足,未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和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没有督促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流于形式、走过场。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处1万元的罚款。

4.姚日高,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玉磨铁路项目部总工。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对下级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履职工作疏于检查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处1万元的罚款。

5.宰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玉磨铁路项目部三分部副经理兼安全总监,不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督促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处以5000元的罚款。

6.叶岗,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玉磨铁路项目部三分部第四片区现场专职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对施工现场检查、巡查失职,安全台帐记录不真实,不完整,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处以5000元的罚款。

7.宫海军,中铁二院监理公司玉磨铁路监理项目部总监,全面主持监理项目部各项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疏于管理,对安全生产和项目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项目监理部未严格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之规定,建议处以2万元的罚款。

8.刘辉,中铁二院监理公司玉磨铁路监理项目部安质部部长。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处以1万元的罚款。

9.吴梓渝,中铁二院监理公司玉磨铁路监理项目部专业监理。未认真履行项目施工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巡视、检查职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按有关规定督促整改,监理日志填写不规范,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处以5000元的罚款。

10.路艳梅,深圳市锦元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长期缺位,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未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组织现场安全检查,未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之规定,建议处以2万元的罚款。 

11.游田,深圳市锦元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驻玉磨铁路版纳段第十八标曼么1号隧道出口段隧道综合劳务承包工程现场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章程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未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报告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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