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0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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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如补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补充合同为准)或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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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 --  建筑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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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发 土地 闲置 动工 使用者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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