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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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 内容简介京建施〔2008〕59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及市建委《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文)的规定,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管理,主要包括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持“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换取新的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详见附件1)。产权单位新添置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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