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宅开发经营总公司诉顾某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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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宅开发经营总公司(下称住宅开发公司)与顾德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2月20日作出(2001)佛中法房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3月11日以粤检民抗字[2004]48号民事抗诉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2004)佛中法民一再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2004年7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审上诉人住宅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建军,原审被上诉人顾德民的委托代理人莫灿、熊井春均到庭参加诉讼。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超明出庭支持抗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查明:1996年3月20日住宅开发公司与羊城铁路佛山车务段(以下简称车务段)签订《佛山“东城新村”书》(以下简称《购房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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