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第七十六条条文

本文档由 一尾狼专业文献 分享于2010-10-08 11:33

未依航运习惯装载之货物经投弃者,不认为共同海损牺牲.但经捞救者,仍应分担共同海损.第一百十七条无载货证券亦无船长收据之货物,或未记载於目录之设备属具,经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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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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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八十九 第七十六 一總噸 二十六日 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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