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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名建造师“挂证”被骗,证书被倒卖、数十本未追回!

  • 专业分类:项目管理
  • 2020-01-17 09:18

摘自丨中国裁判文书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建造师证书“挂靠”诈骗案:5名中介人员,以远高于市场价格并以先支付人民币2000元或3000元预付款的手段诱骗建造师的证件用于注册,骗取55名建造师的证书,倒卖给其他机构,获利近80万元,尚有数十名受害人无法追回自己的证书及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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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等人注册成立山东蔚某盛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了隐藏真实身份实施诈骗,黄浦等五人办理了假身份证。

由黄浦培训其余四名被告人诈骗手段,即四人网上联系有一级建造师证的人,假借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吸引建造师挂靠,并以先支付人民币2000元或3000元预付款的手段,将建造师的证件诱骗到手,有的建造师是网上成交转账,邮寄证书;有的则是到公司面谈,由张某负责接待并签署合同。

骗来的证书部分交给郭某保管,部分交给黄浦。最后由黄浦将骗来的证书中的45本以蔚某公司的名义分别倒卖给济南某咨询公司等四个公司,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共计79.2万元。五名被告人共骗取55名被害人的建造师证书。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尚有数十名受害人无法追回自己的证书及证件

相关判决如下

  • 被告人黄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 被告人张庆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被告人时培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被告人孙建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 被告人宋金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附表1:被害人名单

附表2:随案移送的各类证件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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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91刑初71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浦(化名扶益),男,1993年3月1日出生于菏泽市单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被羁押前住山东省单县胜利东路东堤东200米路北鑫诚灯具二楼。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庆峰(化名王国强),男,1999年8月20日出生于菏泽市单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被羁押前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侯玉京,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建强(化名王磊),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于菏泽市单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被羁押前住山东省单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谢怀庆,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时培鹏(化名吕强),男,1997年11月2日出生于菏泽市单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被羁押前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21日至7月26日被河北省邯郸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同年7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秀柱,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金库(化名任强),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于菏泽市成武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被羁押前住山东省成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崔红艳,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浦、张庆峰、孙建强、时培鹏、宋金库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思颖、检察官助理卢灵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黄浦及其辩护人王强、被告人张庆峰及其辩护人侯玉京、被告人孙建强及其辩护人谢怀庆、被告人时培鹏及其辩护人张秀柱、被告人宋金库及其辩护人崔红艳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因需补充侦查,于2019年7月25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年8月24日,本院根据公诉机关提请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份,被告人黄浦与郭某(另案处理)预谋成立公司骗取他人的建造师证书,再高价倒卖以赚取差价。之后,被告人黄浦纠集被告人张庆峰、孙建强、时培鹏,被告人张庆峰纠集吕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孙建强纠集被告人宋金库,由郭某出资,黄浦以孙建强的名字注册成立山东蔚某盛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铁财智中心,以假名字“赵龙”的身份租下了7号楼905室作为办公地点。公司成立以后,为了隐藏真实身份,黄浦为其五人办理了假身份证实施诈骗,黄浦化名为扶益,孙建强化名为王磊,宋金库化名为任强,时培鹏化名国吕强,张庆峰化名为王国强。由黄浦教授四人诈骗方法,由其余四名被告人上网搜索有一级建造师证的人的联系方式,并与之取得联系,当被害人到公司时由张庆峰负责接待,假借济南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远高于市场价格并以先支付人民币2000元或3000元预付款的手段诱骗建造师的证件用于注册,共骗取61名被害人的建造师证书。最后,由黄浦将骗来的证书以山东蔚某盛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倒卖给济南德建信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万通亿晟管理有限公司。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79.2万元。

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时培鹏在河北省邯郸市被邯郸市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8年8月7日,被告人黄浦、张庆峰、孙建强、宋金库到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舜华路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浦、孙某、孙建强、时培鹏、宋金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浦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八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庆峰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建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时培鹏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宋金库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1.本案性质恶劣,尚有数十名受害人无法追回自己的证书及证件,应对各被告人从重处罚;2.部分追回的被害人证件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予以返还,尚未追缴的证书应继续追缴,被告人应予以配合。

被告人黄浦、张庆峰、孙建强、时培鹏、宋金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黄浦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浦不是主犯,是从犯;2.有自首行为,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3.本案的涉案金额应减去支付给证件所有人的钱款;4.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其证件,与本案涉案金额不符,以此量刑明显偏重;5.黄浦系初犯,参军期间对社会有过贡献,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判处;6.黄浦主观恶性小,其犯罪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群体,社会危害性小。并就上述辩护意见提交村委会证明一份、黄浦写的自述材料一份。

被告人张庆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庆峰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张庆峰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系从犯。

被告人孙建强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孙建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认罪悔罪,愿意积极退赔并交纳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孙建强系从犯,主观恶性小;被害人存在过错。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时培鹏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时培鹏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时培鹏有坦白情节,虽被抓捕归案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真诚,在量刑上应予以考虑;自愿认罪认罚,缴纳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时培鹏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金库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宋金库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有自首行为,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属于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愿意上缴赃款;本案中的受害人违法挂靠,具有过错,签署的协议无效,因此不能按照合同签订以及买卖的数额认定犯罪数额。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宋金库缓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黄浦与郭某(另案处理)预谋成立公司,骗取他人的建造师证书,再高价倒卖以赚取差价。后被告人黄浦纠集被告人张庆峰、孙建强、时培鹏,被告人孙建强纠集被告人宋金库,由郭某出资,黄浦于2018年3月28日以“赵龙”的假身份租下了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铁财智中心7号楼905室作为办公地点,以孙建强的名字于2018年4月26日注册成立山东蔚某盛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蔚某公司)。公司成立以后,为了隐藏真实身份实施诈骗,黄浦为其五人办理了假身份证,黄浦化名为扶益,孙建强化名为王磊,宋金库化名为任强,时培鹏化名国吕强,张庆峰化名为王国强。由黄浦培训其余四名被告人诈骗手段,即四人网上联系有一级建造师证的人,假借济南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济建公司)的名义,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吸引建造师挂靠,并以先支付人民币2000元或3000元预付款的手段,将建造师的证件诱骗到手,有的建造师是网上成交转账,邮寄证书;有的则是到公司面谈,由张庆峰负责接待并签署合同,骗来的证书部分交给郭某保管,部分交给黄浦。最后由黄浦将骗来的证书中的45本以蔚某公司的名义分别倒卖给济南德建信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德建信荣公司)、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大志天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东百才千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山东百才千俊公司)、北京万通亿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通亿晟公司),从上述四个公司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共计79.2万元。五名被告人共骗取55名被害人(详见附表1)的建造师证书。被告人黄浦非法获利金额为20万元,被告人孙建强非法获利金额为8700元,被告人时培鹏非法获利金额为9000元,被告人张庆峰非法获利金额为2200元,被告人宋金库非法获利金额为4200元。

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时培鹏在河北省邯郸市被邯郸市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8年8月7日,被告人黄浦、张庆峰、孙建强、宋金库到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舜华路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庆峰、孙建强、时培鹏、宋金库的家属代四名被告人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黄浦的辩护人提出的:1.被告人黄浦不是主犯,是从犯,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参军期间对社会做出过贡献,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2.犯罪数额应减去支付给建造师的部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其证件的使用权,本案涉案金额是第三方支付的使用费,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不对等,以被告人获得的钱款对被告人量刑明显偏重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宋金库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害人的挂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签署的协议无效,因此不能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额认定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议认为:

1.在案证据证人证言、书证可以证明,被告人黄浦与郭某(另案处理)共谋成立公司,黄浦负责招人、培训诈骗方式、找渠道做假身份证及假营业执照、假公章,在“业务员”收证后,由黄浦负责联系其他中介公司出售证件,最终达到非法牟利。在整个犯罪活动中黄浦起到组织、领导的关键作用,应依法以主犯论;被告人黄浦准备假身份证等行为可以证明其明知此诈骗行为于法不容而为之,其组织、领导此次犯罪活动,涉案被害人人数较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且前期社会表现较好与本案并无关联;2.本案中被告人支付建造师定金本身就属于诈骗行为的一环,更是为实施后续的诈骗做准备,后将非法所得的证件卖与中介公司,并称证书为合法所得,被害人、中介公司应均为被诈骗方,因此诈骗金额应以山东蔚某盛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入账的诈骗所得金额为准。

综上所述,对二位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浦、张庆峰、孙建强、时培鹏、宋金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浦、张庆峰、孙建强、时培鹏、宋金库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浦、张庆峰、孙建强、宋金库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时培鹏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浦在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庆峰、孙建强、时培鹏、宋金库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对五名被告人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庆峰、孙建强、时培鹏、宋金库均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对部分追回的证件予以发还,其他被害人的证件依法继续追缴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其他代理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浦的辩护人提出的黄浦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庆峰、孙建强、时培鹏的辩护人提出的各项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宋金库的辩护人提出的宋金库有自首行为,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黄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庆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时培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建强、宋金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6年8月6日),并处罚金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庆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时培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孙建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宋金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并随案移送的各类证件,依法发还给各被害人(详见附表2);尚未追回的证书依法继续追缴。

三、被告人张庆峰、时培鹏、孙建强、宋金库退缴本院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四、依法追缴被告人黄浦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钊

人民陪审员  张希田

人民陪审员  倪维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于佳欣

书记员窦钰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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