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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两起挖掘机事故,均无监理公司工作人员旁站监督,施工安全人员现场指挥,多人获刑!

  • 专业分类:安全文明
  • 2022-05-19 09:12

源自 | 天津市河西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建设施工安全、建设监理


(一)

2021年4月14日9时40分左右,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渌水道与淇水道之间,梅林路地铁站南侧的解放南路地区海绵城市PPP项目洞庭路雨水泵站1号初期雨水调蓄池工程施工基坑内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一人被长臂挖掘机铲斗砸中,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经过
2021年4月14日7时30分左右,涉事长臂挖掘机驾驶员冯某开始在洞庭路雨水泵站1号初期雨水调蓄池基坑边取土作业,坑内有配合长臂挖掘机作业人员共7名,其中包括劳务公司雇佣的5名劳务人员进行桩头剔除、清底等工作,挖掘机租赁公司雇佣的大宇60型号挖掘机司机张某某进行工程土及已剔除的混凝土桩头攒堆喂土工作,劳务公司雇佣的技术人员吴某某在基坑第一道梁和第二道梁中间位置用水平仪测量标高,据在场人员徐某某等人现场指认、介绍,4月14日上午9时40分左右,劳务公司郭某某通过南侧梯子进入基坑,行进至距基坑北侧约16.7m,距基坑西侧约7.5m位置时被长臂挖掘机铲斗碰到肩膀,郭某某头朝东倒在地上,铲斗继续向下击中郭某某肚子,右侧腹部出现约20cm×20cm肿物,现场工人大声呼救,长臂挖掘机司机冯某听到呼救后停止作业。当天基坑开挖过程中基坑内及坑边无总包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无监理公司工作人员旁站监督。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通过长臂挖掘机铲斗将郭某某运送至地面,10时20分左右徐某某拨打110报警,现场工作人员驾驶面包车将郭某某于10时34分左右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确认郭某某已死亡。劳务分包技术员马某某指挥工人维护现场,停止施工。

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长臂挖掘机驾驶员冯某在无专人指挥,无警戒区域,无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作业,未注意到郭某某进入长臂挖掘机作业半径,未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致使长臂挖掘机铲斗击中郭某某腹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总包单位

(1)未在易发生安全事故和较大危险因素的挖掘机施工现场设置警戒区域、悬挂警示标志。

(2)事故当天挖掘机作业过程中无专人指挥,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职,未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理单位

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监督管理不力,未对基坑开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带班。

刑事责任追究    

1.冯某,在无专人指挥,无警戒区域,无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作业,未注意到郭某某进入长臂挖掘机作业半径,未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致使其驾驶的长臂挖掘机铲斗击中郭某某腹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河西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刘某某,总包单位解放南路地区海绵城市PPP项目洞庭路雨水泵站1号初期雨水调蓄池工程子项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事故当天未在现场履职,未在易发生安全事故和较大危险因素的挖掘机施工现场设置警戒区域、悬挂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河西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2021年8月11日1时30分左右,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与马场道交口东侧,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2标段佟楼地铁站施工工地基坑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一人被混凝土垫层砸中,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经过

2021年8月10日20时左右高某某雇佣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解某某在佟楼站工地东门演讲台附近对挖掘机司机李某某等人进行班前教育。班前教育结束后李某某等人在负2层进行土方作业,当晚22时左右开始土方外运工作,负2层S1段有一台挖掘机进行土方开挖,同时负2层S9段有两台挖掘机进行土方开挖,一台挖掘机进行倒土作业,地面有两台长臂挖掘机进行取土装车作业。开始作业时李某某驾驶挖掘机在负2层S9段北侧进行土方开挖,22时左右其南侧挖掘机发生故障,退出作业。22时30分左右李某某发现其作业前方出现降水井管无法进行开挖后,随即驾驶挖掘机到其南侧发生故障的挖掘机作业位置继续进行土方开挖。随着开挖面的推进,结构板地模混凝土垫层逐步出现。李某某用挖掘机铲斗敲击混凝土垫层,但混凝土垫层没有脱落,李某某并未采取其他措施清除混凝土垫层,继续向前开挖约4米左右,至事故发生时李某某驾驶的挖掘机作业上方约4×4米的混凝土垫层并未清除。

佟楼站工地西门为渣土车专用运输通道,因疫情防控及安全管理需要,平时是关闭状态,事故发生当晚由于土方外运此门开启。东门实行封闭管理,入口处有闸机。项目部有进出场管理制度要求,所有人员都应提前登记、报备,只有经过了项目部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录入人脸信息,方可通过具有人脸识别的闸机口。经调查,唐某未接受过安全技术交底,未录入人脸信息。8月11日凌晨1时10分左右,唐某按照任某某的安排来到佟楼站施工现场,骑电动车从西门进入。负2层S1段挖掘机驾驶员韩某某发现挖掘机液压系统O型密封圈损坏,通过对讲机询问谁的挖掘机有该配件,S9段挖掘机司机李某某听到后回应他那里有配件。唐某听到后在对讲机里回应由他去取备件,当唐某进入负2层S9段施工现场,走到李某某挖掘机旁拿配件时,其上方混凝土垫层脱落将挖掘机及唐某砸中,事故发生时土方开挖施工现场没有专人统一指挥和监督,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后唐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调查询问,经综合分析认定:挖掘机司机李某某在负2层S9段进行地胎模区域的土方开挖时未及时清理负1层结构板地模混凝土垫层,混凝土垫层坠落砸压唐友身体背侧致其创伤性休克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
(1)未履行施工单位安全职责将佟楼站土石方工程转包给高某彬,未按照合同及相关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员,土方开挖施工现场无专人统一指挥和监督。
(2)未对进场作业人员唐友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落实现场监督、跟进、安全管理等工作职责。
(3)挖掘机施工现场未设置警戒区域,未悬挂警示标志。
2.佟楼站工程施工单位
(1)现场管理存在漏洞,未发现唐某进入施工现场及基坑内的作业区域。
(2)履行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对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于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及相关要求配备安全员、技术员的情况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3)未按规定组织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中无专业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监理公司

(1)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施工,监理人员未进行旁站监理[8]。

(2)事故发生时总监代表未在施工现场带班。

(3)未按照佟楼站危大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合理调配监理人员。 

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1.李某某,涉事挖掘机司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0月15日,被公安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2.韩某,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实际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0月15日,被公安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3.赵某某,监理公司佟楼站事故发生时当班监理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0月15日,被公安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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