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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2轮全覆盖精准排查!处罚:停工、降低/吊销资质、吊销执业证书...

  • 专业分类:安全文明
  • 2023-03-29 09:40

来源 | 住建部官网、各省市住建部门,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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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文末附完整原文,明确:

1、以“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标准,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2轮全覆盖精准排查。按规定配齐配强一线监管人员,至少组织1次全覆盖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工、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3、对“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图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4、在2023年底前完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全量换发电子证照。

5、对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倒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3个月考勤信息,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罚。

6、结合本地特点,完成1次省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更新,细化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7、建立施工安全信息员制度,压实事故报送责任,确保事故详细信息48小时内上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企业和人员一律顶格处罚


发生事故后,各省市是如何处罚的?
山东:工地死亡1人及以上的,启动刑事调查!

2019年12月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了企业责任落实重点,建立了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即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1、在省级层面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3、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监管,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4、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江苏:凡发生事故的,施工/监理立即停止投标!项目经理扣分、扣证

2020年5月,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二)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三)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

(四)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五)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明确:

  •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 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

  • 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

广东:凡发生亡人事故,暂停企业投标资格!严重的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

2021年4月12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凡发生亡人事故,暂停企业投标资格。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严惩事故责任主体: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按照发生事故的等级,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参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市范围内立即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1个月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参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限制其告知承诺申请,对资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1年;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吊销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 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对较大及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予考核

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

  • 因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等被责令全面停工的工程项目,对商品房工程项目,要暂停该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对非商品房工程项目,将涉事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一并纳入全面停工范围

上海:工地凡发生事故,全面停工、暂停承揽业务、对项目经理/安全员扣证或吊销

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地凡发生事故,全面停工、暂停承揽业务、对项目经理/安全员扣证或吊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应全面停止施工。同项目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停工整改时间应适当延长

  • 行业调查期间,对事故相关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取消事故项目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施工总承包及涉事分包企业记入事故企业名单。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同时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住建部:死亡3人以上,停止执业、实施禁入!
2019年12月,住建部、应急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将对责任人员:
  • 暂停或撤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编者注: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此次将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 对企业责任人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 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此外,意见还要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违规造成事故将被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等级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1

特别重大

30以上

100以上

1亿以上

2

重大

10~29

50~99

5000万以上~1亿以下

3

较大

3~9

10~49

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4

一般

1~2

1~9

1000万以下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罚,最严重的将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具体如下:

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事故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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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22〕6号)要求,紧紧围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五大任务,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巩固提升治理行动工作成效,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消除事故隐患,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一)研判事故预防工作重点。结合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事故类型和隐患问题分布,明确重点地区、企业、项目、人员、施工环节和作业时段,以“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标准,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2轮全覆盖精准排查。按规定配齐配强一线监管人员,至少组织1次全覆盖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二)落实“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建立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非亡人事故和重大险情台账,按调查程序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企业和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二、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三)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体系。结合本地特点,完成1次省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更新,细化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工程参建企业结合主营业务、组织架构、工艺工法和项目所在区域特点,对企业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进行动态更新。

(四)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熟练掌握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全面检查,在巩固提升阶段至少带队组织1次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全面排查和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定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五)狠抓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安全日志”制度。对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要倒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3个月考勤信息,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罚。

三、全面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

(六)构建新型数字化监管机制。加快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工作,及时上传治理行动各项工作信息,动态更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安全信息员等内容,现场检查应使用平台小程序开展证照扫码验真、人脸识别等工作

(七)全域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在2023年底前完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全量换发电子证照,实现企业、项目、人员、设备全量全要素跨地区、跨层级协同监管。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八)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图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工、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九)完善事故报送调查处罚闭环机制。建立施工安全信息员制度,压实事故报送责任,确保事故详细信息48小时内上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企业和人员一律顶格处罚。针对长期没有完成事故调查或未完成处罚的,要实施挂牌督办或申请提级调查。

(十)坚持分类施策与惩教结合。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警示函、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现场通报会、提高检查频次等差异化监管手段,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对无视主管部门提醒教育,隐患治理不彻底、险情处置不及时甚至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人员,要依法查处并视情节实施行业禁入。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主管部门要于2023年4月1日前制定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做到措施可执行、过程可监督、成果可量化、目标可考评,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好的做法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2024年1月10日前将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送我部。我部将适时对各地治理行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进行通报,并组织开展治理行动督导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

安委办〔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建筑施工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筑施工事故总量位居工矿商贸领域第一位,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对于保障安全生产整体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建筑施工面临项目集中开工、人员流通管控趋紧、外部环境复杂、原材料价格上涨等综合因素影响,给建筑施工安全带来严峻挑战。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底线思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三个必须”要求,统筹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各项责任措施,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着力化解建筑施工安全重大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聚焦重点,全面开展各专业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的特点,围绕隧道、大型桥梁、高陡边坡、大型海上项目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高风险工程项目,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要严格排查项目施工许可、发承包行为、施工方案制定实施等情况,督促加强对施工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危险源的管控,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提升安全技术防范水平。要指导各地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限,及时整改。对部分专业工程普遍存在的基层监管能力不足等深层次问题,研究提出治本措施。

三、加强统筹,强化专项治理工作合力。各地区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重点工作,紧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求,统筹协调项目审批、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转包及违法分包、无图纸无方案施工等行为,并督促相关有处罚权的部门依法严格查处。要加快完善长效机制,提升科技安全水平,增强建筑工人安全素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四、加强检查,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地方各级安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考核巡查,将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考核巡查的重点内容,并督促工信、住建、交通、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开展常态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要理直气壮,敢于动真碰硬,真抓严管,采取列入“黑名单”、及时向媒体曝光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整改到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加大督查力度,定期跟踪督办工作开展情况。请工信、住建、交通、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及时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22年4月4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204/t20220408_4112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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