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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城投董事长被判刑15年!

  • 专业分类:工程造价
  • 2023-11-29 09:18

源自 | 中央纪委监委、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江西省住建厅

近日,中央纪委监委通报了一则案例剖析:


湖北省随州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刘光海,因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其中关于串通投标罪。2014年至2016年,时任随州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刘光海作为甲方主要负责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徐某某的请托,帮助其承揽相关项目。后续为确保徐某某顺利中标相关项目,刘光海又与其串通,在开标前将项目有关信息泄露给徐某某,并与徐某某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向直接下属打招呼将相关项目委托至徐某某指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并让徐某某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以围标的非法方式投标,排挤其他投标竞争对手。徐某某顺利中标三个工程项目

城投集团原董事长串通投标、受贿、滥用职权

基本案情:

图片来自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刘光海,男,200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湖北省随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院长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随州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等职。

违反组织纪律。2015年11月24日,随州市纪委就群众反映刘光海与老板赌博借机敛财等问题对其进行函询,刘光海在函询说明书中答复其在二十几年工作中,没有同老板赌博敛财,在以后的工作中更不会出现违纪违法的情况。后经组织核实,查明刘光海自2009年起便常与一些商人老板打麻将赌博,且有多名老板通过打麻将的方式向其输送利益。由此证实刘光海在2015年11月24日随州市纪委就相关问题对其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受贿罪。2008年至2021年,刘光海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优先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940余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其中,2008年至2018年,刘光海接受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与刘光海系同学,二人相识已久,孙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帮助其承揽相关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双方约定,孙某某按每个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合同金额5%至20%不等的比例向刘光海支付“提成”。孙某某按照约定,分次送给刘光海“提成”共计310万元,刘光海均让孙某某代为保管,随用随取。

2015年至2019年,刘光海接受乙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帮助其承揽某棚改项目及协调项目相关事宜,后收受熊某某所送财物共计200万元。

2014年至2016年,时任随州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刘光海接受徐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帮助其承揽相关项目,为了使徐某某顺利中标项目,伙同其串通投标,徐某某顺利中标三个工程项目后,送给刘光海80万元。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5年至2019年,刘光海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通过擅自决定变更建设主体,让熊某某公司承接某棚改项目;在熊某某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决定提前向其拨付回购资金;签订合同时故意不约定该工程造价下浮相关内容等,为熊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614万余元

串通投标罪。2014年至2016年,时任随州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刘光海作为甲方主要负责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徐某某的请托,帮助其承揽相关项目。后续为确保徐某某顺利中标相关项目,刘光海又与其串通,在开标前将项目有关信息泄露给徐某某,并与徐某某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向直接下属打招呼将相关项目委托至徐某某指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并让徐某某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以围标的非法方式投标,排挤其他投标竞争对手。徐某某顺利中标三个工程项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刘光海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有815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串通投标罪等数罪并罚,判刑15年!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4月9日,随州市纪委监委对刘光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日,经湖北省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9月28日,经随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随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光海开除党籍处分;由随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28日,随州市监委将刘光海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移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29日,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6日,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刘光海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2年5月11日,广水市人民法院以刘光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刘光海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2022年7月19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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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相关案例

NO.1

串通投标,中标金额达44.2亿余元,城投集团原董事长被判11年6个月!

2023年4月27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志祥受贿、串通投标案,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朱志祥以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朱志祥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朱志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朱志祥利用担任绍兴县杭衢高速公路连接线有限公司总经理、绍兴市镜湖新区管委会建设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管委会副主任、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业务承接、施工协调、工程变更、工程款结算、赚取“中介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223.5万元其中人民币1505.3772万元未实际取得。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朱志祥担任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作为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相关项目招标过程中,伙同他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中标金额合计人民币44.2亿余元案发后,朱志祥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志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又作为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朱志祥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鉴于其部分受贿犯罪未遂、赃款已全额退缴,又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立功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近亲属,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县两级纪委监委系统部分党员干部、国有企业部分领导干部等旁听了庭审。

NO.2

59人串通投标,中标金额超82亿元!

11月3日,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案例揭露常见串通招投标犯罪类型,旨在警示教育招投标市场主体,预防招投标领域犯罪发生。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其中四件涉及工程建设领域,4起串标案共涉及59人,涉案金额超82亿元

  • 15人串标,涉案金额81亿余元挂靠多家企业围标,中标10个重大项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八年三个月。

  • 9人串标,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副市长保护伞下,通过串标、行贿,垄断整个区的工程项目。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余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

  • 11家企业、30人串标,涉案金额3900万余元。

  • 3家企业、5人串标,涉案金额3674万元。


01

15人串通投标,挂靠多家企业围标,中标10个重大项目,中标金额累计达81亿余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系工程项目经理;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等人,系职业串标“黄牛”。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长期在浙江绍兴地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投标时同时挂靠多家资信分高的公司进行“围标”,以梯队设置下浮率方式错开报价,确保商务标获得高分,再通过张某某、施某某等串标“黄牛”联络、贿赂评标专家,获得技术标高分,以确保成功中标。经查,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中标浙江绍兴地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10个,中标金额累计达81亿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等人经各级“黄牛”层层单线联系,向“黑客”廖某某(另案处理)购得其通过非法入侵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获取的项目评标专家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其后,张某某、施某某贿赂收买评标专家叶某某、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挂靠的多家投标单位打高分。中标后,陈某某、李某某将约1%项目中标金额的“好处费”给予参与的各级“黄牛”。张某某、施某某等串标“黄牛”分别获取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至400万元不等

2021年6月18日,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9月30日,诸暨市检察院对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2022年7月7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九百五十五万元不等刑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施某某等人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片段截取:

公安机关追查贩卖评标专家信息的被告人江某某等5人;“黑客”1人;负责行贿评标专家的“黄牛”6人;参与、协助实施串通投标的评标专家、项目经理等其他人员25人,并同步查明涉案赃款去向。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在串通投标罪部分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判处罚金共计1700余万元全案依法没收赃款共计2500余万元


02

9人串通投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副市长保护伞下,通过串标、行贿,垄断整个区的工程项目!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系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邱某某系A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林某某系A公司员工。其他6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1997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一带经营猪肉批发、液化石油气配送期间,通过行贿地方政府人员或纠集邱某某等人采用恐吓、威胁、殴打同业竞争者的方式,垄断猪肉批发和液化石油气配送行业,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后,随着势力的不断壮大,该组织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到砂石和建筑行业,并从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7年陈某某入股A公司,并于2010年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等人以A公司为主要实体通过行贿政府工作人员,提前获知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和底价等信息,并联合其他建筑公司串标。在实施过程中,陈某某安排林某某等人与一系列建筑企业商议通过约定工程报价、确定后续分包的方式帮忙围标,并由A公司负责制作围标公司的标书等材料。工程中标后,中标公司将工程转包给A公司进行施工,中标公司从工程总价当中收取1.5%—2%不等的工程管理费,A公司同时向其他参与串通投标的公司支付3千元至5千元不等的陪标好处费,被告人邱某某负责审批支付相关费用。2016年至2019年间,该组织通过上述非法手段中标工程项目8个,中标金额达7000余万元,逐渐垄断辖区内的建筑、填土等工程

2020年2月至4月,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江门市江海区监察委员会分别以陈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等罪名移送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以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江门市江海区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对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五万元;对林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片段截取:

以陈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久、跨度长,且在江门市原副市长梁某某为首的保护伞下,对当地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行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影响非常恶劣。该组织反侦查意识强,相关骨干成员订立攻守同盟,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给侦查取证工作造成极大难度。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按照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列出详细的侦查提纲,先从个别重点案件细节入手,引导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逐个突破,在确保各到案人员都有基础事实定罪并批准逮捕后,再从拓展线索、罪名、时间段、行业等多角度、全方位列出补充侦查提纲,督促公安机关逐一落实。

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积极协作配合,顺利认定陈某某团伙从集结到发展壮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揭露该团伙在招投标领域“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形成垄断的犯罪行为

陈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围猎国家工作人员,提前获知辖区内的工程信息,然后利用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串通投标,从而达到垄断整个行业的目的。该组织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蚀手段不仅仅包括金钱拉拢、收买,甚至还有暴力恐吓等方式,使不肯就范的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逐渐转变为以默许和放任的方式同流合污,从“局外人”变成了“伞骨”


03

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刘某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有B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等其他10家被不起诉单位。

被告人陈某,男,个体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另有杨某等其他5名被告人,王某等24名被不起诉人。

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等5人获悉江苏省启东市农村道路9个标段提档升级工程的招标信息后,通过被告人杨某等4名中间人介绍,组织A公司、B公司等11家有资质的企业串通投标,约定中标公司将工程以分包方式交由陈某等人施工,中标公司按照工程决算价收取管理费,未中标公司获得资质借用费、出场费等好处费。陈某组织2名工作人员负责标书的统一制作和投标报价,上述11家企业各委派公司项目经理、资料员等19人予以配合,最终A公司、B公司中标2个标段,中标项目金额共计3900万余元,工程预期利润500万余元。事后,陈某等5人支付4名中间人好处费共计16.4万余元,支付未中标企业资质借用费、出场费等共计97.6万余元。中标路段后由陈某等人组织施工,工程于2018年年底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2020年2月,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以A公司等11家企业和陈某等30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5月,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依法对A公司等11家涉案企业和王某2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陈某等6人以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2020年7月7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陈某等6人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八万元不等刑罚。其中杨某等4人被判处缓刑。


04

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京市J公司系江苏省监理行业龙头企业,洪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某事业部负责人,在事业部范围内代表该公司开展投标工作。无锡市W公司、盐城市Y公司均系国家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尹某某系W公司副总经理,邵某某系Y公司总经理助理,二人均负责公司部分招投标工作。

2018年6月至2020年11月,为让J公司中标合肥市四个监理招标项目,洪某某联系尹某某、邵某某以串通报价、陪标公司放弃答辩环节等方式进行围标。W公司陪标人员共计收取8万元陪标费;Y公司因与J公司有业务往来,仅收取标书制作费等基础费用,未收取陪标费用。后四个项目参与竞标的公司数均刚达到开标条件且均为J公司中标并实际监理,中标金额共计3674万元。经回访,该四个项目已有三个项目顺利完工,其中两个项目分别获评“国家优质工程奖”“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2021年7月,安徽省长丰县公安局以洪某某等5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向安徽省长丰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检察机关启动涉案3家公司的合规考察工作。2022年6月,合规考察结束。经公开听证,长丰县检察院依法对5名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片段截取:

长丰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该起案件并非职业串标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案3家公司分布于江苏省三个地市,均为当地行业内领先企业,资质优良,因涉案项目对投标公司资质要求高,为达到开标条件,J公司联系W公司、Y公司对四个监理项目进行“围标”。进一步走访了解,涉案项目完成情况良好,未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涉案3家公司在册员工达3000余人,均在当地带动较多劳动力就业,企业社会贡献度较大。此次串通投标行为,暴露出涉案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且在招投标管理方面均不同程度上存在诸多风险隐患。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充分评估办案影响后,长丰县检察院决定通过开展合规工作,帮助企业“祛病强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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