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廉洁四川等
3月1日,四川省纪委监委第471期联播聚焦节目,揭露了城投公司董事长吕才能、总经理王多宇从牌局走向深渊的过程。 第一次“合作”:两人帮助供应商陈某某取得某综合楼防护项目和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商砼供应业务。 标价4亿元项目:帮助承包商李某某承揽某道路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一标段项目,但该项目因资金原因无法实施被终止。 主要手段:通过操控设置招投标条件,提前泄露招标文件中关于公司资质、人员设置等核心内容。 2023年11月16日,攀枝花市东区城投公司原董事长吕才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5万元。 2023年9月4日,攀枝花市东区城投公司总经理王多宇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0万元。 2020年8月29日,攀枝花市东区纪委监委收到举报:反映东区城投公司时任总经理王多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吕才能在8月7日上班时间打麻将。对此,区纪委监委于当年10月29日、30日,先后对王多宇、吕才能进行谈话核实。在谈话过程中,两人不仅对举报内容矢口否认,还大谈个人的付出及公司发展的不易,妄图隐瞒事实金蝉脱壳。然而,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深入调查下,其违纪违法的“隐身衣”被一一揭开。2022年10月、2023年1月,王多宇、吕才能先后被东区纪委监委留置,一出从牌局走向深渊的戏码逐渐清晰地浮现在人们面前。 2018年2月至2021年10月,吕才能被组织委以重任,兼任攀枝花市东区城投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这样的岗位,属于权力、资金、资源密集的高风险岗位,不法商人老板对他的“围猎”很快就如潮水般涌来。 吕才能喜欢打麻将。一来二去,他身边便围绕了不少“麻友”“牌友”“朋友”。关系最为紧密的,便是其下属,东区城投公司时任总经理王多宇及两名宋姓工程承建商。其中,王多宇因为与吕才能毕业于同一所大学,有师兄弟关系,经历相仿,走得最近。聪明的王多宇也凭借着这层关系带来的信任,经常在麻将桌上、酒桌上,向吕才能宣扬自己扭曲的金钱观、价值观,而两名宋姓老板为了实现其“围猎”目的,也在一旁附和。 看似休闲娱乐的牌局,就这样一步步褪去伪装的面纱,露出了利益团伙的本来面目。很快,两人就开启了第一次“合作”。2020年,王多宇告知吕才能,商砼供应商陈某某希望能在公司工程项目的商砼供应业务上得到帮助。 【同期声】吕才能:我想,只涉及到商砼供应,好简单一个事情了。因为我手上的权力、影响力,老板也不会拒绝,然后我就答应了他(王多宇)。他说赚了钱,大家一起分。 当吕才能向其管理服务对象提出使用陈某某供应的商砼后,对方的回应也正如吕才能所预料,满口答应。当年,供应商陈某某就顺利取得了某综合楼防护项目和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商砼供应业务。2021年初,王多宇、吕才能各分得陈某某所送感谢费7万元。“操作”如此之简单,让王多宇、吕才能的“合作”关系更加紧密。 在办好陈某某的请托事项后不久,一工程承包商李某某为承揽某道路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一标段项目,也找到了王多宇。对这个标价4亿元左右的项目,李某某大方承诺,愿意将承包费用的1.5%作为感谢费。王多宇随即将此事告知了吕才能。 实际上,吕才能、王多宇两人对李某某并不熟悉。为了试探对方的诚意及实力,他们向李某某提出,先支付200万元作为定金。让他们没想到的是,李某某十分爽快,不久之后就邀约王多宇在一个地下停车场见面,送上了两个装满现金的纸箱及两个手提袋。因吕才能提出,待项目最终中标后再行分配,王多宇便一直将这笔钱藏在汽车后备箱中。 此后,两人便各司其职,积极地为李某某提供帮助。一方面,吕才能利用职务之便,安排王多宇具体负责操控招投标条件的设置,另一方面,王多宇则将招标文件中关于公司资质、人员设置等核心内容提前泄露给李某某,帮助其中标。但就在二人干得热火朝天时,该项目却因资金原因无法实施被终止。2020年11月14日,王多宇在与吕才能商议后,不得已将200万元退还给老板李某某。 虽然这次“合作”未能如愿,但这“铺垫”却使两人后面的“合作”更加默契十足。2022年,为帮助老板宋某某承揽某综合开发监理项目,两人在内部就招投标条件设置发生争议时,更是唱起了“双簧”。 【同期声】吕才能:当招标的经办人问我,怎么办,我说以项目负责人,其实就是王多宇,以他的意见为准,支持他对条件设置的有利条件,用我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帮助老板顺利中标,然后老板给了40万,他拿了30万,分了我10万。 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2年,吕才能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现场监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王多宇收受他人所送钱财共计334万元,个人实得72万元。2023年11月16日,吕才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5万元。 2014年至2022年,王多宇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吕才能等人收受他人所送现金406.5万元,个人实得142万元。2023年9月4日,王多宇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同期声】吕才能:如果再回到从前,打死都不这样做,肠子都悔青了,所有(违纪违法)犯罪所得全部退完。我失去了很多,自由,人格,尊严,特别是家庭的陪伴,用钱买不到。 【同期声】王多宇:贪腐之路,莫要走。悬崖勒马,早回头。侥幸固执,终酿错。自首坦白,好结果。希望大家前车之鉴,不要再重蹈这个不归之路。 妄图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发财,就如空中楼阁,终有倒塌的一天。党员干部应清醒认识到,吕才能、王多宇等人以打麻将为共同爱好而建立起的“朋友圈”,实质是利益捆绑、抱团腐败,有百害而无一益。对党员干部来说,无论是政商关系,还是上下级关系,都应当斩断其中的不法利益链条,不让变味的兴趣爱好成为破纪破法、通往深渊的助推器。 延伸阅读:相关案例 2023年4月27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志祥受贿、串通投标案,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朱志祥以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朱志祥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朱志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朱志祥利用担任绍兴县杭衢高速公路连接线有限公司总经理、绍兴市镜湖新区管委会建设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管委会副主任、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业务承接、施工协调、工程变更、工程款结算、赚取“中介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223.5万元,其中人民币1505.3772万元未实际取得。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朱志祥担任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作为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相关项目招标过程中,伙同他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中标金额合计人民币44.2亿余元。案发后,朱志祥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志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又作为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朱志祥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鉴于其部分受贿犯罪未遂、赃款已全额退缴,又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立功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近亲属,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县两级纪委监委系统部分党员干部、国有企业部分领导干部等旁听了庭审。 近日,中央纪委监委通报了一则案例剖析: 湖北省随州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刘光海,因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其中关于串通投标罪。2014年至2016年,时任随州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刘光海作为甲方主要负责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徐某某的请托,帮助其承揽相关项目。后续为确保徐某某顺利中标相关项目,刘光海又与其串通,在开标前将项目有关信息泄露给徐某某,并与徐某某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向直接下属打招呼将相关项目委托至徐某某指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并让徐某某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以围标的非法方式投标,排挤其他投标竞争对手。徐某某顺利中标三个工程项目。 基本案情: 图片来自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刘光海,男,200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湖北省随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院长,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随州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等职。 违反组织纪律。2015年11月24日,随州市纪委就群众反映刘光海与老板赌博借机敛财等问题对其进行函询,刘光海在函询说明书中答复其在二十几年工作中,没有同老板赌博敛财,在以后的工作中更不会出现违纪违法的情况。后经组织核实,查明刘光海自2009年起便常与一些商人老板打麻将赌博,且有多名老板通过打麻将的方式向其输送利益。由此证实刘光海在2015年11月24日随州市纪委就相关问题对其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受贿罪。2008年至2021年,刘光海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优先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940余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其中,2008年至2018年,刘光海接受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与刘光海系同学,二人相识已久,孙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帮助其承揽相关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双方约定,孙某某按每个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合同金额5%至20%不等的比例向刘光海支付“提成”。孙某某按照约定,分次送给刘光海“提成”共计310万元,刘光海均让孙某某代为保管,随用随取。 2015年至2019年,刘光海接受乙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帮助其承揽某棚改项目及协调项目相关事宜,后收受熊某某所送财物共计200万元。 2014年至2016年,时任随州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刘光海接受徐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帮助其承揽相关项目,为了使徐某某顺利中标项目,伙同其串通投标,徐某某顺利中标三个工程项目后,送给刘光海80万元。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5年至2019年,刘光海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通过擅自决定变更建设主体,让熊某某公司承接某棚改项目;在熊某某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决定提前向其拨付回购资金;签订合同时故意不约定该工程造价下浮相关内容等,为熊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614万余元。 串通投标罪。2014年至2016年,时任随州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刘光海作为甲方主要负责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徐某某的请托,帮助其承揽相关项目。后续为确保徐某某顺利中标相关项目,刘光海又与其串通,在开标前将项目有关信息泄露给徐某某,并与徐某某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向直接下属打招呼将相关项目委托至徐某某指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并让徐某某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以围标的非法方式投标,排挤其他投标竞争对手。徐某某顺利中标三个工程项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刘光海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有815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4月9日,随州市纪委监委对刘光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日,经湖北省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9月28日,经随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随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光海开除党籍处分;由随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28日,随州市监委将刘光海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移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29日,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6日,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刘光海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2年5月11日,广水市人民法院以刘光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刘光海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2022年7月19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招投标争议前唱“双簧”:帮助老板宋某某承揽某综合开发监理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