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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检怎么做?新规全流程演示!

  • 专业分类:土建工程
  • 2024-07-24 10:40

源自丨泰州市住建局

泰州市住建局组织召开了《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及检测可视化管理工作指南》宣贯专题会议。《工作指南》由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住建部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规定编制,并同步录制了《见证取样送检可视化流程》《现场检测可视化流程》视频,针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见证取样送检可视化管理及影像资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细致的指导。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可视化管理要求


01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时,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应当利用视频记录仪,对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活动实施见证。

02
 具体程序和要求

1. 在见证取样工作开始前,见证人员必须开启视频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在施工现场取样、制样时,应在取样(制样)地点举牌,牌子上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制样)和见证单位名称及相应人员姓名、日期、试样名称、代表数量、使用部位等相关信息,在视频中用特写镜头清楚记录牌子上的信息。


视频记录取样(制样)地点举牌

特写镜头记录见证取样牌


2. 见证人员应利用视频记录仪全程记录取样和现场封样过程。


记录取样过程

记录现场封样过程

3. 样品应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送至检测机构。


3.1 能够直接现场取样、制样、送检的材料,应利用视频记录仪对取样、制样、送检过程全程记录,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样品标识要在视频记录仪中用特写镜头清楚记录样品信息,中途视频拍摄应清晰、连续、完整,对于取样当日材料不能立即送检的,视频拍摄时应作说明,并说明样品存放处、责任人、具体送检日期。


确认封样条完整无损


拍摄样品装车送检


送检途中全程记录


3.2 针对有些材料现场无法直接取样、制样、送检或者需跨地区送检的情况,利用视频记录仪对见证取样送检活动实施见证较困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保存材料取样、制样、送检过程的相关佐证材料并如实记录取样、制样、送检步骤,保证所取样品满足真实性、代表性要求。


4. 到达检测机构后,见证人员应利用视频记录仪记录样品委托全过程,委托工作结束后,见证人员应在视频中语音说明:检测机构已经收样,本次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结束,然后方可关闭视频记录仪。



记录检测机构收样交接
见证人员语音说明检测机构已经收样

5. 见证单位应按照泰建发〔2023〕38号文件精神要求,建立视频影像管理制度,视频影像资料应按照见证取样材料类别分类归档,并按时间进行文件命名排序,便于查询。


填写见证取样可视化台账


6. 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03
 视频影像资料保存时间


视频影像资料作为见证记录的附件,应至少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检测机构可视化管理要求


01
 现场检测活动可视化管理


1.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检测机构须利用视频记录仪,对现场检测活动的全过程录音录像,并按照要求留存影像资料。现场检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桩身完整性检测、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钢结构现场检测、节能工程现场检测、市政工程现场检测,以及参建各方共同参与检测的全过程活动。


2. 具体程序和内容


2.1 前往工程现场检测前,检测人员应到视频管理员处领用视频记录仪,检查其工作状态能否正常使用,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填写《现场检测视频记录仪交接台账》(附件1)。


检查视频记录仪

填写《现场检测视频记录仪交接台账》

2.2 检测人员到达工程现场开始检测活动前,必须开启视频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并语音说明:检测日期、工程名称、检测项目、检测人员姓名、监理或建设单位名称、见证人姓名;检测过程中,须语音说明:检测对象信息(构件、部位、桩号等);完成试验须语音说明试验结束方可关机停止记录。


检测人员可以采取将检测日期、工程名称、检测项目、检测人员姓名、监理或建设单位名称、见证人姓名、结构部位及桩号等相关信息记录在牌子上,在视频中用特写镜头清楚记录牌子上信息的方式来代替语音说明。


检测前开启视频记录仪实时记录


记录与参检方逐一核实委托单信息


记录现场检测信息牌


特写镜头记录现场检测信息牌


2.3 对检测项目进行现场检测工作全过程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其他参检各方责任主体。视频记录仪应记录抽检部位确认过程及见证人员见证情况。


记录抽检部位确认过程及见证人员见证情况


2.4 现场检测工作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录制的,应当视情况及时采取排除故障、更换存储介质和电池、调用备用设备等措施。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对中止录制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如有影响现场检测工作记录的客观原因(如因检测工作时间长需要适当休息,检测人员就餐等)需中断录制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客观原因消失后重新开始录制时应再次进行语音说明。


非技术原因确实需要中止录制的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


2.5 检测人员应正确佩戴视频记录仪,视频记录仪宜佩戴在检测人员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需要进行局部拍摄的可手持记录仪拍摄;固定位置检测时(如混凝土取芯、沥青混凝土取芯、摩擦系数、构造深度、渗水系数等)应在距离检测位置2~5m处使用三脚架固定架设视频记录仪,对检测过程进行拍摄。



使用三脚架固定架设视频记录仪,对检测过程进行拍摄


2.6 现场测试数据要在视频中用特写镜头清楚记录结果值,并应实时记录。如受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视频记录结果值要求时,检测人员可以采取语音清晰、准确报出结果值。



特写镜头清楚记录结果值


2.7 检测人员检测完毕回到单位后,须立即将记录仪交至视频管理员处,并做好交接手续,视频管理员应及时下载、编号、存储视频记录仪中记录的视频影像资料,填写《记录归档登记表》(附件2),视频管理员应按照视频管理制度规定的路径将视频影像资料保存于设置密码的专用电脑中,并做好备份。专用电脑不能与互联网络相连,避免将视频影像资料通过网络外传。


检测完毕交接记录仪


下载记录仪视频


填写《记录归档登记表》


2.8 完成上述工作后,视频管理员应及时删除视频记录仪中的所有视频影像资料。


3. 质量检查要求


3.1 检查内容和频率


检测机构按照《视频影像资料检查表》(附件3)进行检查,检查分为专人自查和技术质量部门抽查。自查频率每一检测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自查比例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20%;抽查频率每月每一检测项目不少于1次,并形成检查台账《视频影像资料/视频监控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


3.2 视频检查内容


工程项目概况:周围环境、检测对象整体情况(含有路标、楼号及标识物)。


现场人员情况:检测人员是否与检测报告一致。


检测(取样)过程:检测部位、取样位置、测试数据、检测行为规范性等


4. 保存时间


现场检测视频影像资料的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且不少于6个月。


02
 检测场所可视化管理


1. 视频监控范围


检测机构应至少在以下检测场所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接样室、砂浆、混凝土、钢材、水泥、防水、节能、土工、管材、路面砖、路缘石、路面石材等检测室,且应能观察到试样留置区域情况。


2. 具体要求


2.1 检测视频监控设备应始终保持开通并运行正常。


2.2 工作时间内必须满足监管部门通过检测监管系统实现对检测机构视频远程监控、录像存储、云台控制等操作。


2.3 应采用300W以上像素的摄像头,以MP4格式录像,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2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以U盘或DVD等介质保存。


3. 质量检查要求


3.1 检查内容


检测机构按照《视频监控检查表》(附件4)进行检查,检查分为专人自查和技术质量部门抽查,检查频率应在视频影像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并形成检查台账《视频影像资料/ 视频监控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

3.2 视频检查内容


查看视频中的检测人员是否与设备使用记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中的一致性。


查看设备使用记录、原始记录中载明的检测时间段在视频中是否有检测人员进行相应的检测活动。


检测行为规范性。


影像资料要求


建设、监理、检测单位应建立视频影像管理制度,制度中至少包含目的、范围、人员职责、视频记录仪的管理程序、视频影像资料的保存路径、违规处置等内容,把质量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进一步规范视频影像资料的记录与留存,便于检索和查询,确保见证取样送检及检测过程可追溯。视频影像应保证清晰连续、画面完整、时间记录准确,不得篡改视频影像资料内嵌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后期处理。


附件1:《现场检测视频记录仪交接台账》(格式文本)

附件2:《记录归档登记表》(格式文本)

附件3:《视频影像资料检查表》(格式文本)

附件4:《视频监控检查表》(格式文本)

附件5:《视频影像资料/视频监控检查情况统计表》(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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