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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不少!住建部拟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 专业分类:安全文明
  • 2024-07-31 09:32

源自丨住建部官网



时隔两年,住建部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5页变8页,新增内容不少,也删除了一些条款,一起来看看吧!

应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面临的新问题,强化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我部组织编制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4年8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aqc@mohurd.gov.cn,请提供签字或盖章扫描件和同版本可编辑文档。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施工安全监管处(邮编:100835)。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24年7月25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



标红内容为新增,也有部分条款被删除,本文未标出,读者可在住建部官网下载两版标准对比学习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高切坡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边坡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脚手架工程整层或整面未设置连墙件;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缺失;

(四)悬挑脚手架型钢、吊耳等主要悬挑构件及固定措施与施工方案不符。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四)脚手架作业层边缘与结构外表面的距离大于150mm未采取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五)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装置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二)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三)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未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未按规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盾构机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达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开始施工;
(五)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铰链部位发生渗漏仍继续掘进作业,或盾构机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未按有关规定实施;
(六)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七)未经批准,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空、挖掘、爆破等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地基承载力且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不平坦坚实;
(二)在雷雨、大雪、浓雾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和高处作业;
(三)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


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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