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丨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韩琪、赵云玲
“ 案例 2010年浙江某生态公司经投标、中标后与甲方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与浙江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对上述施工合同的工程予以监理,工程概算近400万元,监理费为8.6万元。案涉工程设计倒土量为1.6万方,合同约定工期为60天。工程完工后未办理竣工验收。 甲方称其在2016年发现案涉工程区域内存有大量渣土,已产生安全隐患,为此突击抢运约19万方渣土,并支付运费1860万元。 甲方认为,2010至2015年期间,施工单位生态公司以每方50元左右价格,少批多倒、不批偷倒的方式在案涉工程地块倾倒渣土,将绿化工程变为倾倒渣土的场所,上述外运费用应由其承担。而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管理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监督缺位,知情不报,应对1860万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土方外运的费用及事实是否与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及监理单位管理有关。 “ 赔偿责任分析 代理律师从事实、法律适用及合同约定三方面阐述理由:监理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事实部分:案涉工程按期完工,并无质量问题,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且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未进行竣工验收,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工程竣工后,监理职责已结束。 关于法律适用部分:首先,监理公司不存在失职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甲方认为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与监理单位无关。其次,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依照《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在监理和承包单位串通情形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方诉请监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关于监理合同约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50%损失的赔偿责任,且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综上,甲方要求监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法律及合同依据。 “ 责任边界探讨 从本案的逐层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边界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考量: 一、监理期限。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期限主要是在施工阶段,到竣工结束。大多数监理合同会约定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的其他相关服务期限。监理单位应充分注意不同期限内的职责。 二、监理失职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做好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等监理工作相关文件的保管工作,以证明履行了监理职责。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笔者认为即使存在甲方所称多倒、偷倒渣土的行为,应由实际的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该行为发生在监理期限之外,并非案涉工程下监理的职责范围。 三、赔偿责任比例和限额。若因为监理单位存在失职行为并因此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根据原因力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较常见的是监理单位因质量安全隐患存在失职行为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监理提供的是监督管理的服务,并不是损失造成的直接责任人,实务中,一般监理赔偿责任比例在5%至20%之间。而监理合同中通常对违约责任的赔偿金有明确约定,有些约定的是最高限额,如本案中的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有些约定的是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如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监理单位对合同违约条款的设置应予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监理费仅占非常小的比例,监理单位也并非施工主体,因此往往会忽视自身的风险,理所当然觉得不会发生赔偿的情形。但具体个案中,究竟是否存在监理责任,还需要综合分析。故提示监理单位,对于监理合同明确约定的监理工作及范围,应尽职尽责并在过程中保存好书面记录和材料。
投稿、合作请联系客服微信:fengdi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