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 | 中国政府网、财政部、江苏/湖北/河北等省市住建部门,整理:度川管理研究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明确: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明确: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编者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1、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近期,江苏、湖北、河北、甘肃、黑龙江等多个省市发布2025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内容为除港澳台外31个省最新采购政策大盘点! 20省市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四川、福建、河南、北京、安徽、陕西、上海、云南、山西、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海南、西藏)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江苏省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13号 粤政数〔2024〕3 号 鄂财采发〔2024〕7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豫财购〔2020〕4号 湘财购〔2021〕29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2〕2510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皖财购〔2023〕1127 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渝财规〔2023〕10号 陕政办函〔2020〕98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沪财采〔2023〕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云政办函〔202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桂财采〔2021〕61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冀财采〔2024〕17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晋财购〔2023〕5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0〕3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津财采〔2024〕17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 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辽财采〔2020〕27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新财购 〔2020〕15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甘财采〔2022〕24 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吉财采购规〔2023〕1号 黑财采〔2024〕38 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 (2020 年版)的通知 内财购〔2019〕1733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 年版)》的通知 宁财(采)发〔2020〕360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青财采字〔2023〕1614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3-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琼财采〔2022〕1296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藏财采办〔2022〕145号 ▲截至2024年11月 文末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全文及解读!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100万元;其他设区市、县(市)级50万元。 (二)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市)级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含)。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czt.jiangsu.gov.cn/art/2024/9/23/art_7913_11367756.html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市、县(市、区)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粤政数〔2024〕3号 ) 自2024年4月5日起施行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县级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川财规〔2023〕9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本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二)工程项目。 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限额标准:工程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货物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服务为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30万元以上;省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60万元以上。各地应按指导标准制定本地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制定标准的按照指导标准下限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市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及郑州市本级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市州可参照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自行制定标准须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示。其中,货物、服务项目不应低于30万元,工程项目不应低于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州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且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1.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含)以上; 2.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5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50万元; 市县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3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30万元; 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须履行相关手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1月12日,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釆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市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釆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 重庆市财政局正式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内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 工程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8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60万元。 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3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以上。 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300万元以上,市县级为200万元以上。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应在采购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购人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实施采购。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zfcg_9033/20231222/xxfbdf0000022469.html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 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一)货物和服务类 省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州、市、县、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二)工程类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1、调整后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级为50万元; 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级维持原标准60万元不变。 2、调整后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区统一为3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本通知自 2025 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5日,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本通知自 2025 年1月1日起施行。2025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当按照本通知实施。 雄安新区本级执行省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定州市和辛集市执行设区市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本级 50 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 40 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 30 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60 万元(含)以上。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200 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执行。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 各单位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低于200万元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 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2024年版)》( 津财采〔2024〕17号) 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1、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市区两级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市区两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cz.tj.gov.cn/zwgk_53713/tzggx/202410/t20241025_6762459.html 《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和沈阳、大连、鞍山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县(市、区)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 (二)未纳入集采目录并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2、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工程相关政策及标准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两类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在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2.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采购金额达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1、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市级单位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县(区)级单位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包含本数)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125.74.7.179/web/article/8aeeb5df92c31bf60192d1f7148e2379.html 《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吉财采购规〔2023〕1号)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和市(州)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县(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以及水、电、燃气、集中供热取暖费等有明确国家或地方统一收费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不执行分散采购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czt.jl.gov.cn/zwgk/zzfg/202311/t20231130_2921963.html 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市(地)、县(市)级《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或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应大于或等于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本级为大于或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大于或等于200万元。 原文链接: https://czt.hlj.gov.cn/czt/c110792/202411/c00_31784806.shtml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青财采字〔2023〕1614 号)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czt.qinghai.gov.cn/query/202311221513172799.html 《海南省省级2023—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023-2025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按预算管理级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通知》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自治区本级及七地市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已建设电子卖场的地区,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满足不了采购需求的,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 万元以上(含 400 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31省市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汇总 点击文件可查看并下载 省份 文件名称(文号)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江苏 400万元 浙江 400万元 广东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400万元 湖北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400万元 四川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400万元 山东 400万元 福建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400万元 河南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400万元 湖南 200万元 北京 400万元 安徽 400万元 江西 300万元 重庆 200万元 陕西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400万元 上海 400万元 云南 400万元 广西 300万元 河北 200万元 山西 400万元 贵州 200万元 天津 400万元 辽宁 200万元 新疆 200万元 甘肃 200万元 吉林 200万元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400万元 内蒙古 400万元 宁夏 200万元 青海 400万元 海南 400万元 西藏 400万元 《北京市2023年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