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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退休建造师彻底出局!

  • 专业分类:教育考试
  • 2025-06-18 11:17

源自 | 住建部、各省市住建部门、工程建设为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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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建部和多地住建部门(安徽、芜湖、漳州、日照等)明确: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不可以用于资质申报(新设立、增项、延续等),且必须有社保

此外,广州、上海、合肥等住建部门发文明确,注册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一年只能用一次。

双重叠加,严上加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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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以内退休建造师出局
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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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资质申报常见问题: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11条   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

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此外根据国家住建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人员不得“挂证”

  • 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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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省市规定如下:

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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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相关业务的温馨提示(五)

根据省住建厅资质审批管理的有关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建筑业资质审批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1.关于注册人员,60周岁以内退休人员使用建造师证书的不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2.资质申请期间,如已在申请企业缴纳社保的,不得同时在其他企业注册。(示例:企业9月初申报资质,应缴纳6-8月社保,在此期间建造师不应注册在其他公司。)

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12日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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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用于资质延续?

安徽住建厅明确回复:不可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条第5款,“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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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人员能否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说明

依据省住建厅厅长信箱关于“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用于资质延续”的答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条第5款,“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即日起,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不可以用于资质申报(新设立、增项、延续等)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7日

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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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日前云南省住建厅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到期延续常见问题解答

第五条:问:建造师执业人员已退休,其证书是否可以在资质延续中使用?

答: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造师属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故,退休人员证书不可在资质延续中使用但可以按规定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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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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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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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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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一年只能用一次!
广州:5月1日起,注册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一年只能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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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5〕202 号)。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与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进一步强化资质人员考核要求,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一年内不得参与2家及以上不同单位资质申报注册建造师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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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职称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的其个人业绩为A级或B级项目外将进一步核查其完成业绩的任职经历(含社保)等信息

3、对主要人员任职单位频繁变动、社保变更异常等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将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在“三库一平台”标注“资质异常”信息,并督促被标注企业限期整改,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其标注。

  • 对不按要求整改且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资质

  • 各区住建部门对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已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要纳入重点监管

原文链接:

https://zfcj.gz.gov.cn/gkmlpt/content/10/10192/post_10192330.html?sessionid=1551860465#1090

合肥:5月1日起,技术负责人、建造师需提供“全国社保平台”账号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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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合肥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合建建管〔2025〕4号)

即日起技术负责人认定在原要求的基础上需同步提供“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个人账号、密码及社保缴纳地(XX省XX市XX县或区),我局将重点核查人员履历与社保记录的匹配性。

2025年5月1日起新办、增项资质需同步提供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的“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个人账号、密码及社保缴纳地(XX省XX市XX县或区),我局将重点核查其履历与社保记录的匹配性,对于不一致的,不予受理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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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s://cxjsj.hefei.gov.cn/public/5661/110992201.html

上海市:4月1日起,企业主要人员一年内已在其他企业申报资质的,新申请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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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管理办法》(沪建规范〔2024〕16 号)。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 (人员要求) 申请本市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一年内已在其他企业作为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其他主要人员一年内已在其他两家及以上不同企业作为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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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www.shcpe.cn/Attach/Attaches/202412/2024122003092982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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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资质延续系统再次大调整!

住建部资质延期系统又有新变化,需要上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所申报人员资格有效期内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银行转帐凭证、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材料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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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更新的

1、住建部延续系统更新,针对三部委(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信部)审批的资质延续,新增上传人员证件及业绩表等证明材料

2、住建部政务服务网弹窗提示,延续时间调整通知,在资质有效期内6个月可以进行延续申报

3、去年年末,全国“三级资质升级成一年有效期二级资质”的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到期,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后文附现行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人员要求汇总)

去年未对这类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如今这些企业,是时候要按照二级资质的标准来补齐建造师缺口了

三部委审批的资质延续,需传人员三证与业绩表!

住建部延续系统更新,针对三部委(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信部)审批的资质延续,新增上传人员证件及业绩表等证明材料

需要上传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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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系统截图

以下是新增证明材料:

企业基本信息:

  • 资质申请表(通过本资质申报平台打印)

  • 企业负责人证明文件(任职文件、毕业证书、最高级别的工程类职称证书)

  •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任职文件)

  • 企业总工程师证明文件(任职文件)

  • 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或产权证和租赁合同)

  •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则制度的章节目录,如企业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只需上传ISO9001证书即可(中文))

  • 财务报表(企业相应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技术负责人:

  • 现任职文件

  • 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中专以上所有毕业证书)

  • 职称证书(最高级别的工程类职称证书)

  •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 个人业绩完成单位的资质证书证明文件(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具有的加盖公章的资质证书证明文件)

  •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

  • 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中专以上所有毕业证书)

  • 职称证书(最高级别的工程类职称证书)

  •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 个人业绩完成单位的资质证书证明文件(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具有的加盖公章的资质证书证明文件)

  •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退休证(60岁以下的退休聘用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

住建部重大调整:资质有效期内6个月可以申报延续!

日前,住建部政务服务网弹窗提示,延续时间调整通知在资质有效期内6个月可以进行延续申报,也就是说从之前提前3个月开放延续端口,调整为现在的提前6个月开放延续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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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包括正常有效期的资质延续,也包括换领取得的1年有效期的资质延续。

特别重点提醒公路、水利丙级换领的乙级资质证书,最早的一批发证时间是4月30日目前已经开通了延续端口,现在就可以着手办理延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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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给了企业更加充裕的时间来办理的延续,建议企业尽早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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