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丨住建部官网
昨天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公布了一份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起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并发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让我们一起看看有什么变化吧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标函[2016]210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现征求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人:周密
联系电话:028-86280451
传真:028-86280427
Email:gjjtqgf_bzz@163.com
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交易大楼4楼4006室
附件:《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11月15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如下,如需查看完整资料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或者到住建部官网下载。
3 提取金额
3.0.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费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3.0.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 离休、退休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 出境定居的。
4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 提取办理
4.1.3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3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或收据。
4.1.4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申请。
2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申请。
4.2.1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4.2.2 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准予提取,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提取审核印章,返还申请材料原件。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填写准确规范,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一致。
2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金额符合要求。
3 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 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已加盖部门印章。
5 提取受托人代办的,不超出委托授权范围。
4.2.3 现场审核通过的,应当场办结;未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复核申请(附录B),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终审意见。
4.3.1 准予提取的,受委托银行接到公积金中心通知后,应即时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完成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
4.3.2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结算账户。
5 服务要求
5.0.1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要件、申请时间、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地点及方式应向社会公开。
5.0.2 公积金中心应通过服务窗口、服务热线、网络服务平台等及时提供业务咨询服务。临柜咨询及电话咨询应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应不超过5个工作日。
5.0.3公积金中心宜通过网络、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向职工提供提取业务自助办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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