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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8•31”6死2伤模板支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质安监站长降级、甲方/总包/劳务法人被罚,22人被追责

  • 专业分类:安全文明
  • 2019-01-11 17:40

摘自丨鲁网


  日前,德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公布“8•31”事故调查组工作报告。此次事故,10人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2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问责。

  2018年8月31日9点37分,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地下车库工程在顶板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80万元。 

事故视频:

  当日,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监察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建筑工程、建筑材料专业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模板施工,立杆支承点的工字钢承载力不足导致支撑体系变形过大后,人员违规操作,导致模板支架整体坍塌。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如下   

  罚款类处理建议: 

  调查组建议对事故发生具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共计罚款706余万元(不含年度收入罚款)。其中,建议德州市安监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给予嘉泰置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现场负责人孔某某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嘉泰置业项目总经理李某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嘉泰置业副总经理李某某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给予嘉泰置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郭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大元建业建筑安装总公司总工程师白某某,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大元建业副总经理孙某某,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大元建业总经理王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大元建业法定代表人郝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开元劳务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大元建业49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德州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给予大元建业和嘉泰置业分别9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他类型处理建议: 

  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德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德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部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张某某等6名工作人员等根据职责给予政务记过、政务警告或诫勉谈话等处分。 

  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将大元建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对开元劳务、中民防、瑞安监理等公司和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建议责成开发区建管部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责成市人防办、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德州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责成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向德州市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模板支设及常见问题总结如下,望广大同仁慎之。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1、模板工程施工前应进行专项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2、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结合工程结构的形式、高度、跨度、荷载和工艺制定。 

常用的有:门式钢管脚手架、重型门式钢管脚手架(HR)、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门式钢管脚手架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组合、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可调托座、钢格构柱与钢管脚手架组合形式等

钢管加顶托

3、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架,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编制应急预案。

4、特殊结构构件模板工程、采用手动或电动整体提升(滑升、爬升)模板工程、特殊施工工艺模板工程及按有关规定必须组织专家论证的模板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钢管质量(壁厚、外径)对支架承载力的影响:

1)Ø48×3.5改为Φ48×3.0,每吨钢管长度从260m增加到300m,承载能力降低约12%;(按步距1.8m计算)

2)Ø48×3.5改为Φ48×2.5,每吨钢管长度从260m增加到356m,承载能力降低约24.5%;

3)如管子严重生锈,锈蚀深度1㎜,Ø48×3.5改为Φ46×2.5,承载能力下降33.6%;

4)JGJ130-2001规定,钢管允许偏差外径为-0.5㎜,壁厚-0.5㎜,如两者同时出现,则承载能力比标准钢管降低14.7%。 

5、模板支架验收要求

5.1  模板支架投入使用前,应由项目部组织验收。

5.2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以及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模板支架的验收。

5.3 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 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架,施工企业的相关部门应参加验收。

5.4  模板支架验收应根据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检查现场实际搭设情况与方案的符合性。

第二部分  支撑系统搭设构造要求

一、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

(一)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的特点

1、所受的荷载变异性较大;

2、扣件连接节点属于半刚性,且节点刚性大小与扣件质量、安装质量有关,节点性能存在较大变异;

3、脚手架结构、构件存在初始缺点,如杆件的初弯曲、锈蚀,搭设尺寸误差、受荷偏心等均较大;

4、墙的连接点,对脚手架的约束性变异较大。

5、脚手架的荷载效应组合未考虑偶然荷载,未考虑爆炸力、撞击力等偶然荷载。

国标9.0.4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6、用扣件连接的钢管脚手架,其纵横向水平杆的轴线与立杆轴线在主节点上并不交汇在一点。当纵横向水平杆传荷载至立杆时,存在偏心距53㎜.会产生附加弯矩。

(二)、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的构造要求

1、立杆

1.1 立杆支承在土体上时,地基承载力应满足受力要求,防止产生不均匀沉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土体采取压实、铺设块石或浇筑混凝土垫层等措施。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常规做法为:底部铺通长槽钢或方木

1.2 模板支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纵横向扫地杆的缺失将导致立杆的计算长度成倍增加,承载力严重下降。

国标《建筑施工口教案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9.0.7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例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总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1.3 当采用在梁底设置立杆的支撑方式时,宜采用可调托座直接传力,可调托座与钢管交接处应设置横向水平杆,托座顶距离水平杆的高度不应大于300mm。梁底立杆应按梁宽均匀设置,其偏差不应大于25mm。

1.4 当在立杆底部或顶端设置可调托座时,其调节螺杆的伸缩长度不应大于200mm。

当立杆底部或顶部采用可调托座时,其伸出长度过大将显著降低立杆的稳定承载力,为此对其最大长度做出了规定。

2、水平杆

2.1  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2.2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主节点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mm。


3、剪刀撑

3.1 模板支架高度超过4m的模板支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剪刀撑:

1 模板支架四边满布竖向剪刀撑,中间每隔四排立杆设置一道纵、横向竖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 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纵横向剪刀撑的作用:提高脚手架结构整体刚度和空间工作,保证脚手架整体稳定性。剪刀撑应是交叉支撑,不能用单斜杆组成“之”字形支撑,应以“45°~60°”斜角交汇于立杆与纵横杆的交点上。

二、支模架的搭设及拆除

(一) 搭设要求

1. 一般规定:

1.1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架施工前必须按照施工设计或专项方案,保证其技术可靠和使用安全。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1.2 脚手架搭设前工程技术负责人应按脚手架施工设计或专项方案的要求对搭设和使用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1.3  对进入现场的脚手架构配件,使用前应对其质量进行复检。

1.3 纵向横向扫地杆搭设应符合规范6.1.2 条的构造规定。(在前面的文本中以有体现)

1.4 剪刀撑搭设应符合规范6.3节的构造规定。(在前面的文本中以有体现)

1.5 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相匹配;

    2 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3 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 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5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2、碗扣式脚手架

2.1 底座和垫板应准确地放置在定位线上;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底座的轴心线应与地面垂直。

2.2 脚手架搭设应按立杆、横杆、斜杆、连墙件的顺序逐层搭设,每次上升高度不大于3m。底层水平框架的纵向直线度不应大于L/200;横杆间水平度不应大于L/400。

2.3 脚手架的搭设应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撂底高度一般为6 m,搭设后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2.4 脚手架全高的垂直度应小于L/1000;最大允许偏差应小于50mm。

2.5 水平拉接必须随架子高度上升及时在规定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2.6 作业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满铺脚手板,外侧应设挡脚板及护身栏杆;

    2 护身栏杆可用横杆在立杆的0.6m和1.2m的碗扣接头处搭设两道;

   3 作业层下部的水平安全网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规定设置。

2.7 采用钢管扣件作加固件、连墙件、斜撑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有关规定。

2.8 脚手架搭设到顶时,应组织技术、安全、施工人员对整个架体结构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结构缺陷。 

3、模板支架搭设和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上岗人员应体检合格。

4、搭设模板支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5、现浇多层房屋和构筑物,应采取分层分段支模的方法,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支撑;上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

6 、后浇带、结构缝、施工缝处的模板与支架处理应有针对性措施,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梁板后浇带模板及支架必须与原有梁板支架及模板体系分开实施。

1). 立杆下宜设置底座或垫板,并应准确地放置在定位线上。

2). 所有安装工况均应处于几何稳定状态,否则应采取临时固定或加固措施。

3)模板支架搭设及使用过程中,旁边基础开挖可能对其产生影响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模板支架不得与脚手架、操作架等混搭。严禁在模板支撑架上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塑料模壳与钢管支架顶部的可调托配合使用,可实现提早拆模,一般混凝土达50%设计强度即可拆模。

对于大截面尺寸的混凝土大梁,在支模时应进行必要的支模架的承载力计算复核。在扣件质量差时,在钢管立杆顶端插入可调托,能保证梁底模下钢管撑的承载力。

利用早拆模板的原理,在一般梁板支模中,可采用可调钢支柱,设置于模板块中。拆模时,将模板块及一般支撑拆除,但钢支柱保留,达到模板早拆目的。

第三部分 规范内容节选

一、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5.1.6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 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5.1.8.4. 当门架使用可调支座时,调节螺杆伸出长度不得大于150mm;

5. 当露天门架支架立柱为群柱架时,高宽比不应大于5;当高宽比大于5 时,必须

使用缆风绳保证宽度方向的稳定。

6.1.2. 5. 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当跨度大于4m时,模板应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

7. 当层间高度大于5m 时,应选用桁架支模或钢管立柱支模。当层间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可采用木立柱支模。

6.1.9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 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 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 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 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6.2.3 木立柱支撑的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立柱宜选用整料,当不能满足要求时,立柱的接头不宜超过1 个,并应采用对接夹板接头方式。立柱底部可采用垫块垫高,但不得采用单码砖垫高,垫高高度不得超过300mm。

2. 木立柱底部与垫木之间应设置硬木对角楔调整标高,并应用铁钉将其固定于垫木上。

3. 木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6.1.9 条的规定,严禁使用板皮替代规定的拉杆。

4. 所有单立柱支撑应位于底垫木和梁底模板的中心,并应与底部垫木和顶部梁底模板紧密接触,且不得承受偏心荷载。

5. 当仅为单排立柱时,应于单排立柱的两边每隔3m 加设斜支撑,且每边不得少于两根,斜支撑与地面的夹角应为60°。

底模及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板:当跨度≤2m时,强度≥50%;当跨度>2,≤8m时,强度≥75%;当跨度>2m ,强度≥100%;

2、梁:当跨度≤8m时,强度≥75%;当跨度>8m时,强度≥100%;

3、悬壁构件:与跨度无关,均必须达到≥100%。

二、JGJ164-2008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3.1.1杆件、连墙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斜撑、剪刀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

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2 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Ⅱ。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受力杆件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的梢径不应小于70mm,大头直径不应大于180mm。

第四部分 常见的安全隐患

专项的施工方案流于形式,现场没按施工方案实施

有的模板支撑的搭设作业人员是木工,而非专业的架子工。

有的模板支撑的搭设作业人员是木工,而非专业的架子工。

使用不合格材料

使用不合格材料

搭设不规范

搭设不规范

搭设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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