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行政许可依据梳理表
本文档由 doscner 分享于2009-03-11 07:42
第四条第二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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