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年版 第九章 采暖、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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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第9 1 1条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生产厂房中的空气,如含有燃烧危险的粉尘、纤维,应经过处理后,再循环使用。第9 1 2条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第9 1 3条民用建筑内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单独房间,如设有排风系统时,其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第9 1 4条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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