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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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 内容简介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不满10万元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工程建设质量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产生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各责任主体是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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