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证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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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6日,刘某与湘潭高高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2003年5月19日,湘潭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向高新公司颁发了预许字(2003)第8号许可证,2004年该商品房交付使用。2006年底刘某、肖某发现发给他们的国土证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刘某、肖某认为市房管局作为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的法定行政部门,违法向不具备条件(没有依法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高新公司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遂于2007年1月23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房管局颁发的预许字(2003)第8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违法行政,予以撤销,并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刘某、肖某在诉状中列高新公司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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