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设立私有公司承揽本单位工程从中获利——该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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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10月,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保局)准备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医保网络工程建设。局长何某和该局医保处主任吉某商议后,决定由二人合伙成立一个计算机公司承建该工程。由于二人均是国家工作人员,不便以本人名义成立公司,遂商定以亲友之名设立“科邦”公司,并在工商机关预留了公司名称,设立账户,承揽医保网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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