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河北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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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文件级别:地方级适用地区:河北发布时间:2011内容简介2011河北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WORD格式  部分内容摘要: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虚假招标投标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投诉和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和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三)认定虚假招标投标行为错误,给招标投标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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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  招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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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muguanli/a7314/b7315/c" target="_blank">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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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招标 认定 行为 建筑工程 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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