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水利]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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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水利]铁路留用土地办法铁路留用土地办法【颁布单位】 国务院/政务院 【颁布日期】 19500624 【实施日期】 19500624 第一条 铁路路基高度在三公尺以内者,双轨线自线路中心起,两旁各留地 三十公尺,单轨线自轨道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二十公尺,铁路大桥头两旁各留地 六十公尺。 特殊地形之桥头及路基,与路基高度超过三公尺者,按实际需要增加用地。 第二条 原有铁路路基地产未经破毁有案可稽者,仍照原旧地界留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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