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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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制度第四节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制度(1) 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或拟分包的分项、 分部工程开工前完成。 (2)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接的单位。承包单位对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 (3) 分包单位确定前,承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工程及拟选择的分包 单位的情况,填写《饭煲单位资格报审表》 ,连同分包单位资质 材料、分包单位业绩材料、分包单位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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