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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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用于项目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30% 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上交的基建项目竣工结余资金应在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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