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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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lovemepe 分享于2009-03-09 02:00

八是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消防供水设施方面的义务。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消防供水设施,严禁擅自拆迁、埋压、圈占、停用或者损毁;不得将其挪作它用。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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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学 --  理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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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 消防 设施 吉林省 建设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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