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安全文明 > 正文

山东启动督办:威海4·26塔吊倒塌1人死亡事故!全面停工!参建单位列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 专业分类:安全文明
  • 2024-05-06 09:23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等

4月26日,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湖春江天境项目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链接:突发!山东一工地塔吊倒塌!

4月30日,山东省住建厅安委会发布《关于督办威海市高区龙湖春江天境项目“4·26”塔吊倒塌事故查处工作的通知》,对该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1、将事故直接涉及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公示警示为全市施工安全风险企业,责令事故项目全面停工整顿。

2、立即启动对涉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

3、对责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等按上限暂扣、停业、降级、吊销有关证照,实施经济处罚。

4、由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对直接监管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拉网式巡查监督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避免出现同类问题。

原文如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督办威海市高区龙湖春江天境项目“4·26”塔吊倒塌事故查处工作的通知

鲁建安函〔2024〕2号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你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简要信息快报表》,你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湖春江天境项目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威海市金猴龙昊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勤,项目负责人尚某文),施工单位为山东飞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项目负责人王某),监理单位为山东鼎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阳,项目总监董某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现对该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鲁建发〔2020〕3号文件关于从严从速落实处理处罚“六个一律”措施规定,将事故直接涉及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公示警示为全市施工安全风险企业,责令事故项目全面停工整顿;政府投资和国有主导投资项目应谨慎委托建设任务,政府土地出让应慎重选择,直至事故结案处罚执行完毕。

二、立即启动对涉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由事故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由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负责)和对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于2024年5月14日前,将核查结果及行政管理措施实施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履行部门职责,参与事故处理。积极做好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和有关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对责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等按上限暂扣、停业、降级、吊销有关证照,实施经济处罚。

四、严格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办法》,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现场警示教育结束后10日内,将现场警示教育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向行业企业和工程项目公开。

五、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由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对直接监管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拉网式巡查监督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避免出现同类问题。

六、事故调查报告(含地方政府批复)、住建部门处罚文书等材料,请分别于政府批复之日起7日和30日内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针对事故信息报送,省委、省政府三令五申、再三强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多次要求各市严格落实报送规定。在各级反复强调、反复要求的情况下,你市仍出现事故迟报行为,引发重大社会舆情,影响十分恶劣。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联系人:信恒武、韩景明,电话:0531-51765162,传真:0531-51765161,电子邮箱:xinhengwu@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山东:事故致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应启动刑事调查!
2019年12月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了企业责任落实重点,建立了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即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1、在省级层面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3、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监管,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4、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凡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

  • 一律对责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按上限暂扣、停业、降级、吊销有关证照,实施经济处罚。

  • 一律将对事故直接涉及的施工、开发、设计、监理等单位公示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事故结案处罚执行完毕前政府投资和国有主导投资项目应谨慎委托建设任务,政府土地出让应慎重选择,一般事故在设区市范围内公示警示,较大及以上事故在全省范围内公示警示。

  • 一律对事故项目责令全面停工整顿,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涉及国有企业的,一律通报国资监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扣减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

  • 将重大隐患作为事故惩戒,凡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组织论证审核、按方案施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突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岗位人员配备履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