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 | 广州市住建局
11月5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5年。
一、参加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投标项目负责人所注册企业名称应与对应的投标企业名称一致,职业资格证明书应处于有效期内,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二、资格预审项目自确定正式投标人之日起或资格后审项目自开标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项目负责人不得被更换,不得报名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需经招标单位同意,由工程管辖招投标监督机构对相关变更资料进行核实、公示、办理解锁或锁定手续,并符合以下情形:(二)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长期为120天以上,含120天,下同);(五)非因投标单位责任、递交投标文件后长期未能确定正式中标单位;三、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施工,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施工。四、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长期为120天以上,含120天)被更换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从被更换之日起三个月内暂停参加投标。因失误或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招标人按照合同责令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在企业档案和人员档案中记录、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五、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含非招投标项目)后,应在企业诚信档案中录入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诚信档案信息。不能同时受聘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建筑工程项目。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具体安排如下:(一)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通过网站上的互动交流专栏调查征集栏目提交。(二)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3号楼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处(邮政编码:510030)。提交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附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令129号)和《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等有关规定及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现将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措施通知如下:一、参加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投标项目负责人所注册企业名称应与对应的投标企业名称一致,职业资格证明书应处于有效期内,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二、资格预审项目自确定正式投标人之日起或资格后审项目自开标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项目负责人不得被更换,不得报名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需经招标单位同意,由工程管辖招投标监督机构对相关变更资料进行核实、公示、办理解锁或锁定手续,并符合以下情形:(二)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长期为120天以上,含120天,下同);(五)非因投标单位责任、递交投标文件后长期未能确定正式中标单位;符合第(二)项情形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如查实为报送虚假信息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档案和人员档案中记录,同时,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中按市场管理严重不规范行为扣分。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含非招投标项目)后,应在企业诚信档案中录入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诚信档案信息。已办理诚信档案录入手续的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受聘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建筑工程项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受聘任职情况,可登录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查询。四、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施工,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施工。注册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工程项目,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须与工程项目的要求相适应。中标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完成本招标项目施工职责,取得《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不得再次参加投标活动。以下情形除外:(一)经建设单位确认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中标后超过合同开工日期半年不能开工,或开工后长期停工,若该项目已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监的,由工程管辖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意见;若该项目未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由工程管辖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意见;(二)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经建设和施工(监理)双方同意中止或终止合同的,参照本条第(一)项情形实施;(三)工程主体已完成、项目负责人已基本完成职责,但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长期未取得《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管辖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意见;(四)工程项目分期分段实施,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管辖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意见;(五)承担的工程已完工,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管辖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意见。五、中标单位自被确定中标之日起至工程取得安全监督机构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更换项目负责人,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或以下情形,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在工程管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须与工程项目的要求相适应。(一)因失误或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招标人按照合同责令更换的;(二)因工程项目在建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后,建设单位应将继任的项目负责人列入重点管理对象,重点检查其对负责工程的熟悉情况、管理能力水平,若发现继任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岗位的,可责令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要求办理变更。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多次变更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将该工程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情形经同意被更换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从被更换之日起三个月内暂停参加投标。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被责令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档案和人员档案中记录、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中按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七、建设工程交易机构发现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况,建设工程交易机构应当停止提供招标投标服务,同时立即书面报告相应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下一步建设管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