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 | 中国建设报、浙江省住建厅、四库一平台等
浙江省住建厅被约谈了!
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谎报“11·18”较大事故约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8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环塘垟未来社区0207地块项目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伤害类事故,造成3人死亡。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初报2人死亡;12月20日续报2人死亡,1人重伤;12月23日续报3人死亡。经核实,第三名伤者已于11月20日上午死亡并在殡仪馆火化,该起较大事故存在谎报情况。
2025年3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约谈,要求深刻汲取“11·18”较大事故教训,压实事故报送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事故多发态势。
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66年,是一家有着多项专业施工资质的大型股份制建设集团企业。集团总部位于东海之滨的浙江省温岭市。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
四库一平台显示资质如下:
事故概况
1月14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台州市玉环塘垟未来社区0207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11·18”起重机械伤害较大事故的通报》。
塔式起重机吊装指挥人员违规采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吊具和吊运方式吊装集水井预支模致预支模脱钩掉落,3名作业人员被砸身亡。该事故还存在信息迟报和伤亡人数谎报情节。
各市建委(建设局):
2024年11月18日,台州市玉环塘垟未来社区0207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项目建设单位为玉环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敏豪),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青荣,项目负责人:王冲),监理单位为五洲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恩海,总监:林耿)。经初步调查,事故发生直接原因为塔式起重机吊装指挥人员违规采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吊具和吊运方式吊装集水井预支模,在指挥塔吊重新起吊时未对吊钩与预支模的连接情况进行检查,导致预支模在吊运过程中脱钩掉落,砸中现场附近3名作业人员致死。
该起较大事故发生在全省建设施工领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期间,还存在信息迟报和伤亡人数谎报情节,影响极其恶劣,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事故处理中的严重问题,以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安全监管方面的盲区漏洞。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稳控安全生产形势,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清醒认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严峻形势
当前正值岁末年初施工活动高峰期、恶劣天气多发期、安全事故易发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红线意识,清醒认识抓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排查和整治安全隐患,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特别是台州市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盯薄弱环节,深刻剖析问题根源,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
二、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
各地要结合全省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对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下滑可见),全面加强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隐患排查整治。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书面责令整改,对问题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跟踪落实。要坚持动真碰硬、高压严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严查严处一批安全隐患设备、一批无证上岗人员、一批违章作业行为、一批存在问题企业,加大案例警示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行业安全的警示教育和规范引导作用。
三、严抓严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一是严把源头管控关。指导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对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要求,认真编制、审核、论证满足现场实际需求的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二是严把交底验收关。指导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组织施工条件验收,做好管理人员方案交底和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落实特种人员持证上岗、现场防护警示措施到位、施工作业严格按照方案规程实施等措施,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定期进行检查维保。三是严把人员履职关。要压紧压实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责任,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加强监控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监理员加强旁站监督,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司索信号等特种作业人员日常作业,及时整改、处置违章指挥和违规操作行为。四是严把监督检查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抽查巡查、专项检查中,要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力度,发现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本体存在质量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严重问题隐患的,应责令现场起重机械暂停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严格规范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对报送时效性、准确性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查找堵塞制度漏洞,压实层级报送责任,坚决杜绝类似台州“11·18”事故迟报谎报情况的再次发生。一是落实现场勘察责任,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固定、提取第一手证据资料,准确、迅速、如实反馈现场处置和勘察情况。二是严格遵守报送时效要求,要建立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定期会商制度,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加强对网络媒体信息的监测分析。三是认真做好事故核实,特别是对伤亡人员、事故原因等重要因素存疑的,要及时联合应急、公安、卫健等部门开展联动核查,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13日
近期,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的通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电子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docx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第五条 基坑、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边坡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支架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四)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缺失。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五)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
(六)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七)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八)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
(九)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四)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五)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泥泞、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二)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二)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三)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装饰装修工程拆除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
(二)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第十三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未按规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盾构机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达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开始施工;
(五)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铰链部位发生渗漏仍继续掘进作业,或盾构机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未按有关规定实施;
(六)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七)未经批准,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空、挖掘、爆破等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二)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
(三)楼板、屋面和地下室顶板等结构构件或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冒险作业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
(二)在雷雨、大雪、浓雾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和高处作业;
(三)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
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