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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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建筑]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程序规定/>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程序规定<br />第一条 定。 第二条<br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br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br />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br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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